97年度寄行計程車駕駛人,應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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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行計程車駕駛人之課稅方式有2種:
﹙一﹚選擇依財政部84年4月24日台財稅第841618025號函釋規定,比照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之課稅方式辦理者,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稽徵機關查定之營業額標準,按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核算其營利所得,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選擇依財政部71年12月10日台財稅第38935號函釋規定辦理者,由接受靠行車輛之公司或行號,列報寄行計程車駕駛人之薪資,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若選擇第(一)種方法課稅,計程車排氣量不超過2,000CC者,97年度應申報營利所得 9,271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8,630元×12(個月)×2% (計程車客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程車排氣量在2,000CC以上者,則應申報營利所得9,444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9,350元×12(個月)×2% (計程車客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
國稅局籲請寄行計程車駕駛人注意,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自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1日止申報,請依規定申報營利或薪資所得,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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