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可申報為費用的限額及適用條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則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該局說明,政治獻金法於93年3月31日公布時,第7條已明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所捐贈之政治獻金,其立法原意係為避免造成不當利益輸送,乃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加以限制;有關累積虧損之認定,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係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且未經彌補之虧損;營利事業如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依公司法規定,須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並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為更明確闡述「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情形,97年8月31日修正公布之政治獻金法乃於第7條增訂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另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惟其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 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94年度法定盈餘公積810萬元,累積虧損 568萬元,95年度帳載全年所得額470萬元(已減除營業費用項下捐贈政黨帳載申報數100萬元),捐贈政黨費用自行申報調整為50萬元。經核該公司 94年度累積虧損568萬元,甲公司雖主張其法定盈餘公積仍有810萬元,惟94年帳列累積虧損568萬元既未經彌補, 95年度申報捐贈政黨費用50萬元尚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前1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者,不得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前開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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