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完竣
Posted by on
修正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98)年3月18日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其內容如下(後附修法前後比較表):
一、基於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金融市場發展與稽徵作業簡便之考量,個人投資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以該等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暨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均按10%分離課稅。
二、營利事業依法應設帳記載,故其持有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以該等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暨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課稅,相關交易成本及費用可核實列報,其扣繳稅款亦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三、為使投資人投資決策及業者營運方向能預作因應,上開修正內容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本案如完成立法,可使金融商品之所得稅負漸趨一致,建構健全之金融商品 課稅制度,符合租稅公平,且有利金融市場發展。
財政部同時說明,有關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會議中委員詢及資本利得課稅問題,目前已由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委請專家學者進行研究,將於本(98)年9月提出初步研究結論,財政部將參據該委員會建議並尋求各界共識後辦理。
附表:「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前後比較表
| 所得 | 所得人 | 現行規定 | 修法內容 |
| 債券利息 | 個人 | 10%分離課稅 | |
| 營利事業 | 合併課稅 | ||
| 短期票券利息 | 個人 | 20%分離課稅 | 10%分離課稅 |
| 營利事業 | 20%分離課稅 | 合併課稅 | |
| 證券化商品利息 | 個人 | 6%分離課稅 | 10%分離課稅 |
| 營利事業 | 6%分離課稅 | 合併課稅 | |
| 附條件交易利息 | 個人 | 合併課稅 | 10%分離課稅 |
| 營利事業 | 合併課稅 | 合併課稅 | |
| 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 | 個人 | 合併課稅 (視交易對象不同,分別按財產交易損益或利息所得課稅) |
10%分離課稅 |
| 營利事業 | 合併課稅 | 合併課稅 |
延伸閱讀文章:
-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金雖於當年度遭取消受領資格,惟未於當年度繳回補助款項,領取年度仍需列報收入
- 企業貸款他人不收利息,貸款之利息支出,不得列費用
- 營利事業購置建物未經使用即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列為其他損失
- 99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開始,暫繳稅款依調降後17%稅率計算
- 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及「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之課稅規定」
-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以實際營業業別純益率辦理申報
-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認定原則
- 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若有短漏報所得額者,亦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處罰之規定
-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新規定
- 財政部發布「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