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自行生產的茶葉,是否需辦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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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銷售自行生產的茶葉,是否需辦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落實保護基礎農業政策,維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經濟發展,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增訂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並經行政院核定自97年3月1日施行。另依財政部84年6月29日台財稅第841631706號函規定,農、漁民如果只銷售自已收穫或捕獲的產物,也可以免辦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在前揭法條修正公布前,茶農銷售自行收穫的茶葉,如果是未經乾燥、烘焙的茶菁,依財政部84年2月23 日台財稅第841607538號函核釋,是屬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可以適用免徵營業稅的規定,如果該茶農銷售的是經乾燥、烘焙後的茶葉,是屬已經加工過之產物,就需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交營業稅。但是自97年3月1日起,如果是茶農銷售自行收穫的茶葉,不論是否經乾燥烘焙,均得適用修正後的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茶農銷售經乾燥烘焙後的茶葉,必需是茶農銷售自行收穫的茶葉,才有免稅適用,如果銷售人不是茶農,或者銷售人雖為農民,但是銷售的不是農民自行收穫的茶葉,那就不能適用免稅的規定,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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