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3日起生效,修法前後之贈與稅免稅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3日起生效,該日以後發生之贈與案件,均按新稅率10%計稅,免稅額由111萬元調高至220萬元;但該日(即98年1月22日)以前之贈與案件仍適用舊法規定,只有111萬元免稅額,超過111萬元部分,仍按舊稅率課徵贈與稅,其已繳納之贈與稅不予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
假如林君98年1月1日贈與林小弟現金70萬元者,林君98年1月23日以後可再贈與現金150萬元給林小弟,不用課徵贈與稅。
假如林君98年1月1日贈與林小弟現金150萬元,適用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及贈與稅率4%,須繳納贈與稅15,600元,倘林君於 98年1月23日以後再贈與現金70萬元給林小弟,因其前次贈與已使用111萬元的免稅額,以本案例98年1月23日後再次贈與,本年度贈與免稅額尚有 109萬元可核認,故林君本年度第二次贈與現金70萬元仍未超過法定免稅額,不必課徵贈與稅,雖然兩次贈與金額合計未超過220萬元,但98年1月1日所繳納之贈與稅15,600元仍不予退還。
98年1月21日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公布之稅率及免稅額,無追溯適用之規定
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前已發生之繼承案件,其遺產稅申報期限於該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始屆滿且尚未向管轄國稅局辦理申報者,得否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之規定,適用修正後稅法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有關遺產稅之租稅債務係因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而發生,不論納稅義務人有無辦理遺產稅申報,對該債務均無影響,其辦理申報,性質上係在履行申報義務之程序,非屬上開條文規定之「聲請許可」,況上開條文亦明定排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者,因此,在遺產稅申報期限未屆滿前法規有變更者,關於免稅額及稅率等實體事項,並無上開條文規定「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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