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98年) 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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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為協助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特別頒訂營利事業所得稅延期繳納稅款作業原則。茲就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作業範圍:
1、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案件。
2、 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案件。
3、 98年度暫繳申報自繳案件。
二、適用對象:營利事業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之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者。
三、作業期間:自98年2月4日起至98年12月31日。
四、延期期限: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延期繳納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
國稅局特別呼籲,本年度適用延期繳納之營利事業,自98年2月4日起,只要在規定納稅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即可享受延期繳納稅款的優惠;惟請與結算申報書、暫繳申報書分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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