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之香客活動中心提供住宿服務,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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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來經濟景氣不佳!不少背包客在出遊時為節省荷包支出常會選擇在旅遊景點附近之寺廟活動中心或教堂住宿,部分宗教團體在提供民眾上述住宿服務時,所酌收之住宿或清潔費用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爰此,宗教團體將其活動中心提供予信眾住宿後,如取得之住宿或清潔費用係信徒隨喜布施(自由給付)者,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惟如前揭住宿或清潔費用係按每人或每次住宿收取一定標準者,則屬前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宗教團體提供民眾住宿服務時,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以杜徵納雙方無謂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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