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
財政部針對外勞居留在台期間,各年度應如何辦理扣繳,已回歸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的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提醒扣繳義務人,財政部針對外勞居留在台期間,各年度應如何辦理扣繳,已回歸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的規定。
財政部業於97年8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704542390號令發布,對外僑居住者的認定有了最新解釋,也就是回歸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的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外僑,應依同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就源扣繳,並即日起分別廢止及刪除財政部75年4月2日台財稅第7539474號函及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說明一至三規定,仍保留第五項的規定,也就是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可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
廢止財政部75年4月2日台財稅第7539474號函,境內居留的外僑,其上年度已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者,如繼續居留到次年度,不論該年度居留天數是否超過183天,扣繳義務人仍應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的規定不再適用了。
中秋節員工收到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至,員工收到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其所得類別因發放單位不同有不同的規定說明如下:
一、由營利事業發放之獎金,屬於員工之薪資所得,併同每月薪資一次給付,可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稅款;如未併入當月薪資給付,則須按給付額6%扣繳稅款。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給付金額辦理扣繳。不論以何種方式給付,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
二、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中秋節獎金或禮品,福委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其他所得,並由受領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又福委會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前述所得不超過1千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扣繳單位因員工執行職務受傷而給付之醫藥費,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營利事業詢問,因員工執行職務受傷就醫,由營利事業給付國內醫院或診所之醫藥費,是否應填報該醫院或診所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所屬員工執行職務受傷而就醫,由營利事業給付國內醫療院所的醫藥費用,應填報扣免繳憑單規定如下:
(一)给付國內公立醫院之醫療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亦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給付國內私人診所之醫藥費,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應按給付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並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
(三)給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填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員工執行職務受傷而由營利事業給付的醫藥費,非屬醫藥補助性質,免予計入該員工之薪資所得,如該醫藥費係由員工就醫時先行墊付後再檢據向營利事業支領者,則免對醫療院所辦理扣繳亦免填報扣繳憑單。
代扣稅款之日起,當日起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局指出,前項所稱代扣稅款之日起,係以當日開始起算。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7年8月25日給付國外A公司權利金所得200萬元,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40萬元,匯付160萬元,應於97年9月3日以前,將所扣稅款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繳納稅款及申報核驗期限切勿將始日排除計算,以免造成逾期繳納或逾期申報,因而受罰。
外僑納稅義務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其綜合所得稅之課徵,應依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而定,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綜合所得稅之課徵應採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其綜合所得稅之課徵,應依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而定,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綜合所得稅之課徵應採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7年8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704542390號令釋,明定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外僑,係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同法第73條第1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並廢止75年4月2日台財稅第7539474號函及刪除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說明一至三規定。爰外僑納稅義務人上年度如屬我國境內之居住者,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繼續居留至次年度離境,原依75年台財稅第7539474號函釋,不論該年度居留天數是否滿183天,均應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申報課稅之規定,已不再適用;若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天,則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應扣繳之各項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
承租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出租人(房東)無法取得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時,可代為補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承租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出租人(房東)無法取得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時,可代為補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承租房屋給付的租金,已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在年度中倒閉或他遷不明,以致房東無法取得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時,可由出租人(房東)代替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和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的申報單位簽章處和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扣繳憑單的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扣繳的稅款可以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種補報的扣繳憑單不會以逾期申報案件處理。
該局呼籲,出租人(房東)如發生承租人倒閉或他遷不明情事者,可依上揭規定代替承租人填寫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和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營業權、商標權、專利權所取得之收入,尚無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提供營業權、商標權、專利權或秘密方法予國內營利事業使用所取得之收入,尚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外國營利事業申請依前揭規定核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者,其合約內容應符合規定,所取得報酬始可適用。又該項業務財政部已授權由各地區國稅局辦理。
該局審核某外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申請案件時,發現該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其專有商標權及生產技術予國內營利事業使用,並依合約規定收取定額權利金收入,依其提示合約及相關具體文件審核,所取得之收入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權利金範疇,應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扣繳20%所得稅款,非屬同法第25條第1項所稱技術服務之範圍,遂否准其申請。
公司預付員工之薪資應於何時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詢問,公司預付員工之薪資應於何時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公司於「給付」薪資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所稱給付時,依同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時。
該局指出,公司給付員工薪資,若是預付,以借支方式列帳預付薪資,則預付時不用扣繳稅款,但該員工薪資屆期時,即應予以沖正,因為已實現,要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如屆期未予沖正及扣繳稅款,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除責令賠繳稅款外,另處1倍至3倍罰鍰;另年度結束時,公司採權責制基礎,將應付員工之薪資及獎金以應付費用列帳而尚未轉入該員工帳戶者,既尚未給付,亦免扣繳稅款,於實際給付時再辦理扣繳稅款即可。
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於開立免扣繳憑單時,所得類別應勾選其他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95年度起,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惟近來常發現營利事業支付該項費用,於開立免扣繳憑單時,所得類別誤勾選為「執行業務所得」,正確所得類別應為「其他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團法人醫院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非屬「執行業務者」,其所得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辦理徵免所得稅,故營利事業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列單申報時,所得類別應勾選為「其他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上述規定,以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後尚需辦理更正。
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電話詢問,舉辦摸彩活動,員工所獲得之獎金或獎品,應否扣繳所得稅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中獎人身分辦理扣繳,中獎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按中獎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中獎額之20%扣繳並列單申報。又摸彩的獎品如係購入者,則按含營業稅之購買價格為獎額,如係公司自製產品,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扣繳稅款。
該局呼籲,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摸彩活動發給獎金或獎品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