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列所得應扣繳稅額不論多寡,均應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如未超過新台幣2,000元,均免予扣繳,但並非所有的所得都適用,仍有一些例外之規定,請民眾特別注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下列5項所得之扣繳稅額不論多寡,不論受領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均應扣繳:
一、 短期票券之利息。
二、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外。
五、告發獎金或檢舉獎金。
非居住者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納稅之扣繳率調降囉!
非居住者財產交易所得之申報納稅扣繳率,自97年3月7日起調降,調降情形如下: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納稅扣繳率由25%調降為20%,調降幅度達2成。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財產交易所得或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申報納稅扣繳率由35%調降為20%,調降幅度逾4成;至於其他所得部分,扣繳率則未調整,仍維持為20%。
權利金及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扣繳率下降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以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所得扣繳率,依所得種類之不同,或是否為分離課稅所得,而有所不同,讓人覺得眼花撩亂。
有鑑於此,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簡化扣繳作業,讓非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率趨於一致,自97年3月7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權利金及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之扣繳率,均由15%調降為10%,請民眾特別注意。
發放薪資所得自97年3月7日起要按新規定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等條文,業經財政部97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98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97年3月7日起生效,故薪資所得扣繳率已由過去的10%調降為6%,且無須再區分是否按月給付、非固定性或兼職所得,均以「全月給付總額」為準,而由薪資所得人自行選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須由薪資所得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或依6%扣繳。
該局進一步指出,由於新規定自97年3月7日起生效,故扣繳義務人於97年3月6日以前「給付」之薪資,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亦即區分薪資給付方式分別扣繳;至97年3月7日以後「給付」之薪資,則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扣繳。換言之,97年3月7日至3月31日間所給付之薪資,只須按該期間之給付總額辦理扣繳就可以,不須再併入3月6日以前給付之薪資,但97年4月1日以後給付之薪資,就要按「全月給付總額」辦理扣繳了。
97年3月5日新修正薪資所得扣繳規定之因應措施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條文,業經財政部於97年3月5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1098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月7日起生效。
告發或檢舉獎金不必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檢舉人告發或檢舉獎金時,應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1個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1年度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分離課稅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
扣繳義務人給付該等獎金時,得免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寄發扣繳憑單予檢舉人,如檢舉人提申請時,再予補發。
檢舉獎金屬分離課稅所得,檢舉人受領該類獎金,不必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亦即免予填報,其已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9條、第11條修正條文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修正條文
財政部於今日(3/5)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9條、第11條修正條文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修正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扣繳書表錯誤之申請更正或註銷
繳款書:當年度更迭時,最易將給付日期誤填,常將年度元月×日,填寫成上一年度元月×日,須備文申請,檢附正、影本(正本核准後退還),敘明原因,如有疑義時,稽徵機關可能還會通知核對帳簿憑證。
扣繳憑單:最易錯誤的是張冠李戴,將職員資料姓名、地址互換,或將身分證統一編號抄錯,如不涉及金額變更,可看出明顯筆誤者,附上錯誤的證明聯(向所得人收回)及更正後正確的報核聯(重寫1份),備文申請,敘明原因,通常即會核准。但如有金額變更,或所得分割成兩個不同人者,或涉有疑義時,稽徵機關可能還會通知檢送帳證、補正文件資料以供查核。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扣繳憑單註銷或金額更正,而涉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之數據變動者,皆應一併更正,比照前項方式辦理,惟應收回第2聯,並重寫1份(1、2聯)附案申請,俾使驗印後退回。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填報錯誤如何更正
扣繳單位在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以後,如果發現申報的資料內容有填載錯誤或應剔除部分,可以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更正方式說明如后:
網路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申報
凡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各類所得資料之申報單位,得向財政部網路報繳稅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於申報期間透過網路傳輸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申報。
申報時間為1月1日至1月31日午夜12時。
除下列5項資料不得使用網路申報,申報單位皆可採用網路申報:
- 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之申報案件。
-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有關年度中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之申報案件。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免)繳憑單,向該管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之案件。
- 非屬當年度給付之扣(免)繳資料及股利資料。
- 給付於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單位在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網路申報不需再檢附任何文件至國稅局蓋收件章。
鼓勵使用媒體申報扣繳資料
下列各項資料僅適用人工方式申報:
- 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無法查填(空白)之扣繳暨免扣繳、股利憑單所得資料。
- 合於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之所得資料。
- 非屬當年度給付之扣免繳資料及股利資料。
- 給付於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單位在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扣繳單位申報時僅繳交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之報核、備查聯送稽徵機關驗核,其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可利用關貿網路公司開發之軟體列印,或自行列印或向稽徵機關領取填寫。
扣繳單位遞送之媒體檔案,可利用關貿網路公司開發之軟體製作或自行研發軟體程式產生之,其格式說明如下:
- 磁帶格式說明:
形式:DAT磁帶、DLT磁帶。
資料碼:ASCII CODE。
標籤:無標籤(LABEL OMITTED)。 - 磁片格式說明:
資料碼:ASCII CODE。
呎吋:三又二分之一吋。
容量:1.44M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