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草案

稅捐稽徵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立院三讀,實質課稅原則明確入法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實質課稅原則明確入法,並由稅捐機關負課稅舉證責任,針對實質得利者課稅,避免納稅人「一頭牛剝兩次皮」的情形。

修正條文增列規定,當稅捐機關認定課徵租稅的構成要件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衍生的實質經濟利益的歸屬與享有,做為課稅依據;課稅構成要件由稅捐機關負課稅舉證責任,納稅人則有協力舉證義務。

修正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賴士葆表示,過去有納稅人想盡辦法避稅,稅捐機關則想盡辦法徵稅的問題,造成爭議、訴訟不斷。

他說,修法通過後,對於納稅人而言,可以避免「一頭牛被剝兩層皮」的情況;對於政府而言,課稅有據,可以防堵避稅情形。

他舉例,資本額新台幣3000萬元的公司購買數億元的企業,此時,稅捐機關課稅時,就應針對交易中實際得利的一方加以課稅;即實質得利實質課稅。

至於司法院擔憂實質課稅原則會遭濫用,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實質課稅原則目前已被稅捐機關普遍採行,稅捐稽徵法只是補強法律的不足,稅捐機關不會濫用這項法律。

此外,修正條文也通過,政府不得將納稅義務人財產、所得、營業和納稅資訊做其他用途,保護納稅人隱私;納稅人欠繳稅款,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以書面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並且告知救濟程序。

說明:

文章來源: 
財政部

修正公司法第100條及第156條刪除有關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亦即廢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制度,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為推升我國於世界銀行發布之全球經商環境報告評比之排名,改善我國經商環境,本部研議修正公司法第100條及第156條刪除有關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亦即廢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制度。預估排名可由第157名推升到與紐西蘭等69國並列第 1 名。該修正草案業於98年4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廢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後,本部已研議配套措施如下:

一、公司法第393條規定資本額為登記事項,公示於資訊網站予大眾知悉,可保護交易相對人之交易安全。

二、公司法第38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則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如有涉及違反同法第211條情形,資本額不敷設立成本,即資產不足抵償負債時,公司登記機關應不予登記。

三、公司法第10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未辦妥延展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對公司加強查察是否構成命令解散情形。

四、為加強查察公司設立登記後是否有公司法第211條情形,本部將定期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核對相關資料。

五、具體個案如經檢舉有虛設人頭公司情形,由主管機關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文章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

修正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完竣

修正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98)年3月18日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其內容如下(後附修法前後比較表):

一、基於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金融市場發展與稽徵作業簡便之考量,個人投資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以該等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暨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均按10%分離課稅。

二、營利事業依法應設帳記載,故其持有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以該等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暨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課稅,相關交易成本及費用可核實列報,其扣繳稅款亦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三、為使投資人投資決策及業者營運方向能預作因應,上開修正內容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本案如完成立法,可使金融商品之所得稅負漸趨一致,建構健全之金融商品 課稅制度,符合租稅公平,且有利金融市場發展。

財政部同時說明,有關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會議中委員詢及資本利得課稅問題,目前已由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委請專家學者進行研究,將於本(98)年9月提出初步研究結論,財政部將參據該委員會建議並尋求各界共識後辦理。

附表:「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前後比較表

遺產稅與贈與稅稅率10%,立法院通過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遺產稅與贈與稅均調整為統一稅率十%,贈與稅免稅額從一百萬調高為二百二十萬元,遺產稅免稅額從七百萬調高為一千二百萬元。

另修法通過,遺贈稅分期繳納時間從十二期延長為十八期,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依現行法,遺產稅率和贈與稅率皆分為十個級距,即遺產淨額在六十萬到三百萬者,課徵二%到七%,三百萬到一億元以上者,課徵十一%到五十%﹔贈與淨額六十萬到二百八十萬元者,課徵四%到九%,二百八十萬到四千五百萬以上者,課徵十二%到五十%。昨天三讀通過的版本,均統一調整為稅率十%。也就是遺產總額,扣除免稅額後,得出的遺產淨額,乘以十%,即是必須繳交的稅款。【記者陳曉宜/台北報導】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 - 放寬未登記工廠限制,予以輔導合法化

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主張未登記之工廠雖違反政府管制法規,惟其營運生產對創造經濟效益及提供就業機會,有其極大貢獻。為活化民間經濟活動,本諸「登記從寬,管理從嚴」之原則,放寬未登記工廠限制,予以輔導合法化,爰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台灣地區未登記工廠,實際上已超過十萬家,平均每家月產值新台幣一百萬元,其年產值超過新臺幣一兆二千億元。所創造之就業機會超過百萬人。未登記之工廠雖違反政府管制法規,惟其營運生產對創造經濟效益及提供就業機會,有其極大頁獻。

二、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之前設立工廠,其設立工廠所需之土地本應受法令限制,九十年剛制訂之「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不切實際,不能有效輔導工廠合法化,造成工廠在修法後仍然無法登記。為活化民間經濟活動,本諸「登記從寬,管理從嚴」之原則,應以積極輔導代替消極處罰,故修正第九條,排除工廠管理輔導法、區城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之限制,以輔導其合法登記。

三、為有效改善投資環境,同時促使工廠符合環保,以降低社曾成本,減少關廠及歇業,降低失業率,避免衍生社會問題,同時降低中央政府之管制,並授權地方政府依法有效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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