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 30
2008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工廠管理輔導法」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公布施行後,歷經三年餘之施行經驗,發現若干值得檢討之處,另為配合工廠登記網路化、無紙化之電子化政府政策,簡化行政作業,並落實地方自治,強化工廠安全管理,以預防及降低重大工安事故之衝擊,以妥適處理未登記工廠,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有關辦理工廠設立登記之主管機關權責,將原屬中央主管機關權責之「辦理工廠設立許可、登記及其撤銷、廢止」事項,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責。(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參照「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修正廢除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核發,修正刪除工廠登記證之核發規定,俾簡化登記程序。(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增訂工廠應申報列管物質、接受調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四、增訂工廠自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使用之所有危險物品。(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五、增訂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六、增訂工廠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者,應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原料儲存量。(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