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 09
2008
案由:本院委員薛凌、陳亭妃、潘孟安、林淑芬、楊麗環、吳志揚、盧秀燕等24人,有鑑於全球原物料價格高漲,台灣面臨輸入性通貨膨脹壓力,加以學費逐年調升,導致教育費占家庭支出比例提高,為減輕家庭教育費負擔,鼓勵國民終身學習,提高國家競爭力,特提案擬具「所得稅法」修正案,提高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說明:
一、教育為國家發展之百年大計,也是提升國家競爭力之最佳利器,政府應保障國民取得知識的權利,減輕國民教育費用負擔。
二、隨物價上揚,學費年年調升,現今公立大學學費每學期約二萬八千元以上、私立大學更高達五萬元以上,許多家庭往往有一位以上就讀大專之學生,占家庭年支出比例居高不下。更甚者,教育支出更可能占低收入家庭全年所得。但現今所得稅法規定,全戶教育費用支出僅能扣除二萬五千萬元整,已不合時宜,對減輕教育費負擔、鼓勵國民進行終身學習效益不佳。
三、世界已邁入知識經濟時代,光靠大學、大專畢業後所學習的知識,已不夠面對職場,唯有透過不斷學習,不斷進修,才能面對挑戰,故為減輕家庭教育費支出之負擔,故修正所得稅法中,有關特別扣除額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部分,原先每年每戶兩萬五千元的扣除額,改為每年每人二萬五千元,又獎勵國民進行終身學習,至大專院校進修,提升競爭力,故將其學費納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