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登記公司名稱「號名」的規定,公司名稱預查審核的準則,公司名稱如何預查

Jul 02 2008
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工廠登記,行號設立,找林瑞珠,電話 07-972-6012

公司設立登記送件前,申請人應備具公司名稱預查申請表。關於公司名稱規定於公司法及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對於公司名稱的組成要素有詳細的規定。公司名稱預查申請表送件前,詳讀下面關於公司名稱的規定,可以節省公文書往返的時間。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之依據

1. 公司法第18條 (民國95年02月03日修正) 規定:
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經常問的問題Q&A

Jun 27 2008

公司設立,行號設立,找林瑞珠,電話 07-972-6012問:選任之董事可否不具股東身分?人數有無限制?
答: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是以,董事之選任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限。

問:董監事選任得否區分獨立董、監察人與非獨立董、監察人而分開進行選舉?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經常問的問題Q&A

Jun 17 2008

公司設立,行號設立,找林瑞珠,電話 07-972-6012問: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期限為何?
答: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完成開會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

問: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數三人,其中二人解任,可否由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
答:公司董事會僅餘董事一人,則董事會已不能召集,自不能由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於此情形,應由監察人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召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問:補選董事、監察人之事項可否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經常問的問題Q&A

Jun 17 2008

公司設立,行號設立,找林瑞珠,電話 07-972-6012問:公司採分次發行者,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至少應有多少?
答: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之四分之一。(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但書)

問: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若干,其股票應公開發行?
答:查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是以,公司股票是否公開發行歸屬於企業自治事項,已不再強制實收資本額達一定以上之公司其股票應公開發行。

問:是否所有公司均應發行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經常問的問題Q&A

Jun 17 2008

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工廠登記,行號設立,找林瑞珠,電話 07-972-6012問:股份有限公司可否由一人股東組成?
答:按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又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是以,目前可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籌組股份有限公司。

問:發起人之資格有何限制?
答:發起人必須為有行為能力人,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公司為限。換言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三項)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常見問題Q&A

Jun 09 2008

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工廠登記,行號設立,找林瑞珠,電話 07-972-6012

問:有限公司之股東可否僅為一人?
答:按新修正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是以,現可籌組一人股東之有限公司。

問: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可否為有限公司之股東?
答:按現行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有限公司之股東。
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股東時,須檢具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無行為能力人為股東時,依法應由法定代理人為意思代表。(民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條參照、經濟部七一、二、一六商○四四九五號函)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流程、時間及成本

Jun 05 2008

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工廠登記,行號設立,找林瑞珠,電話 07-972-6012公司登記前,瞭解公司設立流程及公司登記文件,不論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對想要設立公司的您非常需要。

公司的意義: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1

所以

  • 公司是法人2
  • 公司是社團法人。
  • 公司是營利為目的社團法人。
  • 公司是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的種類3

  1. 1. 公司法第一條
  2. 2. 法人指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3. 3. 公司法第二條

預告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附表

May 14 2008
公司設立,行號設立,找林瑞珠,電話 07-972-6012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702409370號

主旨:預告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附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四項。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修正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Apr 28 2008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702407950號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修正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延伸文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流程、時間及成本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刪除章程得另規定董事選任方式

Apr 14 2008

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4人,有鑒於現行公司法第一九八條公司董事選任之選舉辦法將公司選任董事之方式,依公司治理原則,雖可由公司章程另訂之,然此將影響少數股東無法有效表示意見,故有修正公司法第一九八條之必要,爰提出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公司法在民國九十年修正前,該法第一九八條第一項原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按此項立法,一般稱為 「累積投票制」(cumuIative voting),有別於直接投票制(straight voting)之設計。所謂累積投票制,就是每一股份擁有董事選舉權,與應選出的董事席次相同,股東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於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累積投票之用意,旨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管。亦即,透過少數派之當選董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之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之功能。

二、然而在民國九十年,為落實公司治理解除管制的立法精神,及參酌日本商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三之規定,以董事之選任方式,係屬公司內部自治事宜為理由,修改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增列「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俾為彈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