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額

公告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Jan 05 2009

財政部近日公告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除課稅級距金額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外,其餘均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將按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上開額度及級距金額如下:

一、 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 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財政部公告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表:

級別
稅率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繼父母,如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

Oct 31 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所稱之直系尊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繼父母屬直系姻親尊親屬,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繼父母,如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大陸地區繼父母之免稅額,依財政部82年2月27日台財稅第821479312號及83年7月6日台財稅第831599121號函釋規定,須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之親屬關係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再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依規定辦理,稽徵機關則無法審查及核認該項免稅額。

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甲君列報58年次之大陸地區繼母乙君為扶養親屬,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該項免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繼母符合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乙君雖非親生母親,惟與父親同一戶籍,皆由其扶養,請准予列報。該局以乙君未滿60歲,且依前述規定,申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者,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甲君既未依規定提供,亦未提示乙君無謀生能力證明,乃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本人與配偶95年度已離婚,與前妻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兩人各自申報並同時列報子女之免稅額,為何其遭剔除補稅

Aug 04 2008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許多離婚夫妻常為爭取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而要求國稅局均予以認列,惟子女僅得由父母其中1人申報扶養,依所得稅法規定,離婚夫妻為爭取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應由確實扶養子女之一方申報扶養,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予注意!

國稅局特別以實例說明,某甲納稅義務人與其前妻於90年間離婚,離婚時協議某甲需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2人所生子女則由其前妻照顧及扶養,某甲及其前妻各自申報9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皆申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經查某甲雖有支付生活教育費,惟與前妻所生子女確受其前妻扶養照顧,國稅局乃對某甲申報案剔除子女免稅額予以補稅,某甲雖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惟均遭駁回確定。

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如與離婚配偶有重複申報減除同一子女免稅額之情形,究應由誰申報扶養,係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由確實扶養子女之一方申報扶養。

納稅義務人縱確有扶養已滿20歲但未滿60歲其他親屬之事實,依法仍不得列報該項免稅額

Jun 24 200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叔叔免稅額74,000元。該局以列報扶養親屬,如係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需滿60歲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得列報減除免稅額,其叔叔當年度未滿60歲,自不得列報減除,乃否准認列。

王君不服,主張其叔叔單身且殘障,雙親年邁,且無領取殘障津貼,只能由其扶養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王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之規定,列報為扶養親屬之免稅額者,除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外,尚須具備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而無謀生能力者始足當之。

經查王君之叔叔係42年出生,94年度自非屬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而無謀生能力之人,顯與該條項所定免稅額列報之要件不符。縱如王君所稱其叔叔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渠父已72歲且罹患癌症,及唯一兄長亦係殘障人士均無法工作,而由其與之共同生活並予以扶養照顧,惟基於租稅法定主義之原則,亦禁止類推適用得列報免稅額,乃判決王君敗訴。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縱確有扶養已滿20歲但未滿60歲其他親屬之事實,依法仍不得列報該項免稅額。

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津貼或老農津貼,仍可被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

May 28 2008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的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或老年農民津貼,係屬政府的贈與,依法可免納所得稅,且仍可被列報為扶養親屬。

國稅局說,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個人除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外,其他因贈與而取得的收入或財產,都可免納所得稅,因此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或老年農民津貼,係屬政府的贈與;當然也不例外,至於列報扶養親屬的條件,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而來,並不受領取何種性質收入影響,因此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津貼或老農津貼,並不會喪失被扶養的資格。

若被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已滿20歲,雖仍在學,還是不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May 28 2008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可以扶養20歲以上仍在就學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但是如果扶養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則只限於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而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以由納稅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若被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已滿20歲,雖仍在學,還是不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由於內政部規定村里長不再核發「無謀生能力證明」及「同居受扶養證明」,所以今年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者,應另提示其他足以證明無謀生能力或同居受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另外列報扶養的其他親屬,他們父母如果是屬於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等免稅所得者,也不可以列報免稅額。

國稅局發現每年都有部分申報案件雖没有短漏報所得,但因列報受扶養的其他親屬不符規定,經剔除免稅額後而被補稅。這些案件,主要均係申報扶養年滿20歲以上而仍在就學之非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以外之其他親屬,或因無法提示證明無謀生能力或同居受扶養事實文件所產生的。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在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扶養其他親屬的特別規定,以免遭受補稅之苦。

納稅義務人年所得合計如超過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即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May 26 200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93年度有利息及其他等所得合計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而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漏稅額處0.4倍罰鍰。

張君不服,主張其因年老體衰,行動不便,誤以為稅款係由稅捐單位直接核定,並按核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即可,並非故意要逃漏稅捐,本件處以罰鍰,顯不公平,請求撤銷罰鍰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查我國綜合所得稅制係採申報制,重在誠實報繳為前提,取有應稅所得者即應誠實申報。張君既有應稅所得,即應盡誠實申報及繳納稅負之法定義務,張君未依規定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之責,核有該當處罰要件存在。該局已依所漏稅額酌情減輕處0.4倍罰鍰,顯已考量張君之違章程度並做適切裁罰,其所訴核不足採,乃予以駁回。

國稅局在此呼籲納稅義務人,若全年所得合計超過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請務必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村里長核發證明項目修正 不再核發「無謀生能力證明」及「同居受扶養證明」

May 22 2008

臺南市王先生電話詢問:本人妹妹雖已滿20歲,但因無謀生能力,96年度綜合所得稅要列報扶養,是否檢附村里長證明即可?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年滿20歲以上同胞兄弟、姊妹,須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符合規定。而所謂同胞兄弟、姊妹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王先生的妹妹如符合稅法無謀生能力之條件,由王先生扶養,只要檢附足資證明這些情況的文件,例如身心障礙手冊或醫師證明等即可。

至於王先生提到之村里長證明,該分局說明,財政部96年1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2960號令規定,依據內政部96年7月18日修正之「村里長核發證明事項一覽表」,「無謀生能力證明」及「同居受扶養證明」已非村里長應核發之證明。

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扶養親屬者,納稅義務人應另行提示其他足資證明無謀生能力或同居受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贈與人同1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May 22 2008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自95年1月1日起贈與稅免稅額為111萬元,贈與人在同1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父母以分年贈與的方式累計子女資金,應注意每年免稅額標準及贈與人與受贈人間之資金流向轉帳記錄

May 22 2008

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有一案例:某贈與人每年皆與其太太在免稅額100萬的限度內,由夫及妻帳戶各分別轉帳贈與給兒子及女兒,某年,先生原規劃要先贈與給太太,再由太太贈與給女兒100萬的部分,因銀行疏失而直接由先生帳戶轉帳至女兒帳戶,致先生帳戶之轉帳記錄,經加計其轉帳給兒子100萬元之後,已有轉帳200萬元給子女之記錄,致超過100萬免稅額而遭補稅。

國稅局提醒大家,自95年1月1日起贈與稅免稅額已調整為111萬,免稅額是以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各次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同一個人,各次贈與給他人財產總額累計在111萬為計算標準;另亦要提醒大家注意贈與人與受贈人之資金流向轉帳紀錄,以免因認定不同而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