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 02
200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醞釀多時之中古車進項稅額扣抵制度,有關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稅額計算,相關之法令營業稅法第15條之1,業於96年12月12頒布,並自97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因屬新制定之法令,很多中古車商都覺得很生疏,不知如何因應,諸如是否全部購入之中古車均可計算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有無條件限制?應何時提出扣抵?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應如何計算?應取得之進項憑證為何?申報時應檢附之憑證為何?諸些問題,營業人都急於瞭解。
該局表示,財政部為配合上開法令之施行,業於97年2月27日訂定「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以供遵循,摘要如下:
一、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同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如自然人、政府機關、依同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適用財政部訂定之上開注意事項之規定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但該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時,係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者,不適用之。
二、適用上開注意事項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當期,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