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貨物與保稅區事業,申報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不一樣了

Sep 15 2008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以往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事業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得以該保稅區事業相關帳載科目認定零稅率之適用範圍,惟隨著經濟型態變更,保稅區營業人除經營製造、加工以外,亦從事倉儲、轉運及貿易等業務,是類保稅區營業人自國內購買供製造、加工使用之貨物,或將其轉售與其他保稅區營業人製造、加工或外銷出口,仍符合政府鼓勵保稅區廠商購料加工外銷之立法意旨,財政部爰發布97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9704518610號解釋令規定,上開交易應以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帳載科目與其營運有關之貨物認定之,並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購買供本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內之外銷事業、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無訛」字樣,同時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以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Aug 22 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而銷售額之計算,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如未經報關,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掣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該局舉例:

一、甲營業人外銷貨物,於97年7月31日報關,依報關當日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為新臺幣20萬元,而甲為按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所以甲於97年8月15日前申報97年7月之銷售額時,即應申報該筆零稅率銷售額20萬元。

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經通關程序且出口報單類別為F4、D5、B9及統計方式為97、1A、9U者,其營業稅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並免檢附證明文件

Jun 13 2008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簡政便民,財政部於97年5月22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048641號函,公布自97年6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經通關程序且出口報單類別為F4、D5、B9及統計方式為97、1A、9U者,其營業稅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並免檢附證明文件。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銷售至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另同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係指經核准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配、加工、製造、展覽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外銷廠商正確填載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可順利退稅

May 26 200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案件,審理退稅時間過於冗長,自由貿易港區貨物以出口報單類別F5輸出國外者,自97年1月(資料所屬96年12月)起,列入總額交查項目,即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時免檢附零稅率證明文件,另配合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自96年3月19日起,廠商報運一般國貨出口附帶部分外貨復出口,或外貨復出口附帶部分國貨出口案件,准予合併於同一份報單部分,亦一併修正總額交查項目。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經海關報關出口之外銷貨物,其報單類別:G5、G3,統計方式:01、02、03、05、08、1A、9F、81及報單類別:D5、B9、F5,統計方式:01、02、03、05、08、1A部分,應填載於「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欄內,以免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案件時,因申報資料填寫方式不正確,造成資料勾稽異常,無法即時退稅而影響權益。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銷售額的適用範圍,業經財政部97年3月19日台財稅第09704518610號令釋放寬

May 13 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銷售額的適用範圍,業經財政部97年3月19日台財稅第09704518610號令釋放寬。

該局說明,依前揭法條原規定課稅區營業人僅在銷售「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半製品」予免稅區營業人(即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始得適用零稅率。為因應自由貿易的世界潮流,財政部以前揭令釋,對上開規定的適用範圍予以放寬。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新頒規定,課稅區營業人銷售供免稅區之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營業人(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之貨物均可適用零稅率規定。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前揭貨物予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得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購買供本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內之外銷事業、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營業人委託快遞業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新台幣5萬元以下者,適用零稅率退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Apr 16 2008

公司本月接單外銷出口3萬元貨物,為節省報關、通關作業時間,不採一般報關方式通關,委託快遞業者出口快遞貨物,在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時,應檢附那些資料辦理退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財政部9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0580號函規定,自94年7月1日起,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台幣5萬元以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高雄市國稅局籲請營業人若有委託快遞業者出口快遞貨物,採簡易方式報關,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時,請依上述規定辦理退稅。

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外交機構或人員,可適用零稅率

Apr 14 2008

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四(三)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之貨物或勞務與外交機構或人員,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免稅卡字號,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免稅業務官員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據以適用零稅率。其銷售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徵收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舉例,應稅商品定價2,000元,內含95元【2,000-(2,000÷1.05)】營業稅,銷售與營業人時,應於三聯式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銷售額1,905元,銷項稅額95元;銷售與非營業人時,應開立總金額2,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但如銷售與外交機構或人員(非營業人),則應開立總金額1,905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依上開規定載明及簽名,且在營業稅零稅率欄位勾註,該筆銷售額應於當期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指出,外交人員取得適用零稅率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給獎規定,該發票號碼如有中獎不得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