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扣除額
綜合所得稅列報大筆捐贈扣除額,應提示相關資金流程供核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予財團法人○○宮之捐贈扣除額40萬元,經該局以○○宮提供之95 年度現金簿所記載系爭捐贈金額40萬元,其捐款人係由A公司改載為甲君,且甲君無法提供相關資金流程供核,難認其有捐贈之事實,乃否准認列。
甲君不服,主張94年底○○宮因整修廟宇缺乏資金,向A公司募捐, A公司董事長乙君,即於94年11月及12月間分別代A公司墊款捐贈30萬元、50萬元及30萬元,並取得○○宮開立捐款人為A公司之感謝狀。墊款後乙君因公務繁忙,未立即向A公司請款,直至95年1月,○○宮因前捐款用罄,再次向A公司募捐,乙君始憶起前次捐款情事,除再次以個人資金分三次代墊捐款予 ○○宮,取得該宮開立捐款人為A公司之感謝狀外,並向A公司請領代墊捐款計220萬元, A公司總經理即甲君遂提醒乙君,A公司帳載尚有累積虧損,不宜作大額捐贈,經協商後,94年度之捐款110萬元由A公司認捐,95年度之捐款110萬元由乙君認捐70萬元,甲君認捐40萬元。甲君將其認捐之40萬元返還乙君,並請○○宮將95年度A公司捐款40萬元之感謝狀捐款人改開立為甲君,據以申報 95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支出。案經復查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公告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下列稅法相關規定,係於99年5月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切勿於98年5月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誤用。
綜所稅四大扣除額 大幅調高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綜所稅標準、薪資、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4項扣除額大幅調高,明年申報今年綜所稅即可適用,財政部估計約360萬戶受惠,占518萬全部申報戶的69%。
明年適用 360萬戶受惠
光是提高4項扣除額,每戶就可以少繳2940元至4萬9200元,加上今年起綜所稅課稅級距也調高,明年報稅會省更多。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物價累計漲幅超過10%,今年綜所稅課稅級距也調高,由原本的37萬、99萬、198萬及372萬,分別調高至41萬、109萬、218萬及409萬。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所得稅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後,今年起單身者標準扣除額由原本的4萬6000元提高至7萬3000元,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由9萬2000元提高至14萬6000元;薪資扣除額由7萬8000元提高至10萬元;身心障礙扣除額由7萬7000元提高至10萬元;教育學費扣除額則由每戶2萬5000元改為每人2萬5000元。
綜所稅課稅級距調高後,全年綜合所得淨額(所得總額減掉免稅額及扣除額)在37萬元以上者,幾乎都可以受惠,財政部粗估,應納稅額可以降低2.72%至10.22%。
課稅級距也調高
以年所得65萬元的單身上班族為例,綜所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未調高前,原本要繳稅3萬2470元,明年報稅時應納稅額則會降至2萬4000元,省下8470元。
個人依規定繳納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之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解釋,個人依規定繳納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之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另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個人依該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此外,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則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97年度繳納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98年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於規定限額24,000元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竄改醫療收據報稅 因小失大 除補稅及罰鍰又涉刑罰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又查獲納稅人某甲竄改醫療收據虛報列舉扣除額違法情事,經該分局擴大追查某甲前後5年度之醫療收據,發現某甲納稅人是一個食髓知味的「慣犯」,從90年度起即陸續以相同手法虛報列舉扣除額,雖然金額不大,除追補所逃漏稅額外,並再裁處所漏稅額一倍罰鍰;另偽變造醫療收據涉嫌偽造文書刑責部分,該分局將移送檢調單位繼續偵辦,納稅人切勿因小失大。
該分局表示某甲納稅人從90年度起即陸續將所蒐集之醫療費用收據,透過塗改部分負擔金額、掛號費金額及巧立收費項目與金額,希望借由小金額的竄改逃避國稅局人員查核,再憑藉虛報醫療收入總金額申報予各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惟經該分局抽絲剝繭地追查,仍揭發某甲納稅人之違法行為,雖然90年度至96年度僅虛增12餘萬元,應補稅額7千餘元,但其連續數年偽變造收據行為,已涉及刑罰部分,該分局將移送地檢署偵辦,以儆效尤。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對於轄內取具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收據有經人工書寫或塗改者,該分局將進行抽核,以杜絕不法情事再次發生,納稅人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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