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及生育費
竄改醫療收據報稅 因小失大 除補稅及罰鍰又涉刑罰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又查獲納稅人某甲竄改醫療收據虛報列舉扣除額違法情事,經該分局擴大追查某甲前後5年度之醫療收據,發現某甲納稅人是一個食髓知味的「慣犯」,從90年度起即陸續以相同手法虛報列舉扣除額,雖然金額不大,除追補所逃漏稅額外,並再裁處所漏稅額一倍罰鍰;另偽變造醫療收據涉嫌偽造文書刑責部分,該分局將移送檢調單位繼續偵辦,納稅人切勿因小失大。
該分局表示某甲納稅人從90年度起即陸續將所蒐集之醫療費用收據,透過塗改部分負擔金額、掛號費金額及巧立收費項目與金額,希望借由小金額的竄改逃避國稅局人員查核,再憑藉虛報醫療收入總金額申報予各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惟經該分局抽絲剝繭地追查,仍揭發某甲納稅人之違法行為,雖然90年度至96年度僅虛增12餘萬元,應補稅額7千餘元,但其連續數年偽變造收據行為,已涉及刑罰部分,該分局將移送地檢署偵辦,以儆效尤。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對於轄內取具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收據有經人工書寫或塗改者,該分局將進行抽核,以杜絕不法情事再次發生,納稅人切勿以身試法。
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列報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費扣除額125,611元,惟經查證,該納稅義務人醫藥費有申請醫療保險給付,有保險公司回函可稽,遂剔除王君申報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並予以補稅。王君提起復查遭駁回。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須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納稅義務人為照顧家人而僱用外傭,每月所支付的薪資及就業安定費等費用,無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該局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因僱用外傭照顧行動不便或年邁的家人所支付的費用,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以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該局特別說明如下: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為照顧家人而僱用外傭,每月所支付的薪資及就業安定費等費用,與上述規定不符,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能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免稅額及扣除額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97)年5月1日正式展開。免稅額及扣除額金額與95年度相同,免稅額每人為77,000元;如年滿70歲以上者免稅額每人為115,500元。採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為4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為92,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78,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殘障特別扣除額為77,000元。另依往年申報經驗,納稅義務人提出之問題多係列舉扣除額相關規定,該局提醒民眾申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確實達到節稅目的。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列舉扣除項目包括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提醒您應注意規定如下:
一、捐贈:除對政府之捐贈,可扣除金額無限制外,其餘捐贈均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受贈單位為機關、團體,須為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或登記立案者,才能列報該項捐贈扣除。如捐贈寺廟者,該寺廟須依法辦理財團法人或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限。但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校的捐款,則列報捐贈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50%為限。
家中聘僱外籍看護工相關報稅疑義 南區國稅局說明白
報稅季節又到了,日前接獲陳姓納稅人來電詢問自96年8月起,家中申請聘僱一位印尼籍看護工,以便照顧年邁父親,相關看護工支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嗎?又該印傭也需要在今(97)年5月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嗎?請聽南區國稅局講清楚說明白。
該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故家中所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所給付之薪資,不屬前述規定之可扣除醫藥費,雇主陳先生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不得將之列為扣除額項目。
至於這位印尼籍看護工是否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因她是在96年8月才入境的,全(96)年度在臺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屬稅法上所規定的「非居住者」,其96年度薪資所得只需按20%稅率申報納稅,並不需要比照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以本例而言,該印尼籍看護工應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97年5月1日至6月2日)或於提前離境時,攜帶護照、居留證及勞動合約書影本等,到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之所屬國稅局,填寫「外僑專用申報書」,辦理申報納稅即可!
僱用外勞照顧家屬所支出的費用不能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次依財政部85/10/9台財稅第851917780號函規定,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依規定列舉扣除。
民眾為照顧家屬而僱用外勞所支出的費用,非屬上述法令所稱醫藥費,不能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因治病需要,依醫師處方在醫院外購買醫院所沒有之藥品,該藥品支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可以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原則上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其扶養親屬(同一申報戶)之醫藥及生育費,且係給付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療院、所。
但如因病情需要,急需使用醫療院、所內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時,藥費可憑下列憑證列舉扣除:
1、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
2、主治醫師出具准於外購藥品、數量之證明。
3、填寫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列報居家護理看護費用之扣除額,應檢附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經醫師診斷因醫療需要,需長期護理而送至護理之家機構由醫護專業人員提供護理服務,該護理行為可視為醫療院所醫療行為之延伸,所支付之相關醫療費用,符合規定者,可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但非屬上述機構或非由上述機構醫護專業人員提供居家照護服務,或雖符合前開規定,但非屬醫藥行為之支出,則不得申報醫療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上述居家護理費用之列舉扣除額時,應依規定檢附相關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大陸地區醫院就醫之醫藥費,申報列舉扣除之規定
由於國人與大陸地區經濟活動愈來愈頻繁,國人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或赴大陸就醫情況日益普遍,其所支付之醫藥費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可檢附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才能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用,有受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舉扣除,另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及生育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等其他費用亦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坐月子中心費用不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給付坐月子中心之支出不得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將坐月子中心費用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生產支付與符合上揭規定之醫療院、所之醫藥及生育費用皆可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或服務報酬,非屬所得稅法規範之醫療院、所,且所支付之費用無關醫療行為,因此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