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

個人依規定繳納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之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Dec 01 2008

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解釋,個人依規定繳納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之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另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個人依該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此外,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則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97年度繳納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98年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於規定限額24,000元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營利事業投保後,如因某些原因而中途退保,其因提前解約而取得的解約金,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

Nov 18 2008

企業為分散風險及增加員工的保障,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已非常普遍,企業因此所負擔的保險費符合規定者,可列報為費用,不過,企業如因故提前將保險解約,所取得的保險解約金,則應注意列報為收入,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的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果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營利事業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認定為費用。同時,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規定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投保後,如因某些原因而中途退保,其因提前解約而取得的解約金,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才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核對所蒐集的歸戶保險給付資料中發現,甲公司未將員工團體壽險解約所取得的解約金370餘萬元,申報為其他收入,該公司雖提出說明是因受保險人誤導才未申報,但仍無法免除公司應申報為收入的義務,因此,甲公司除被補稅90餘萬元外,還遭處罰鍰7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公司保險因提前解約而收到之解約金,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方式,以免日後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要額外負擔罰鍰。

營利事業為員工購買投資型保單所支付之保險費,非屬團體壽險,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Aug 22 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購買投資型保單所支付之保險費,非屬團體壽險,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5月30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008401號函説明,目前已核准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依其險種可區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二類,且皆為個人保險,迄無核准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之案例,是現行投資型保險,其性質應屬個人保險,非團體壽險營利事業支付此類投資型保險之保險費,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保險費科目列報團體保費30餘萬元,係為規劃員工之退休福利,以公司名義團體彙繳繳納保險費,依該公司提示之保險單,係個人還本終身壽險,依上開規定,非團體壽險,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予以剔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營利事業以保險規劃員工福利,應注意上述之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列支保險費每人每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准予認定

Jul 22 200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若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且列支保險費每人每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准予認定,至於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舉例說明:
甲公司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且以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惟未將每人每月超過2,000元之保險費部分轉列各該員工的薪資所得,該局除將保險費轉列薪資支出外,並責令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扣繳稅款及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此外尚應受罰,公司員工則應依所增加的薪資所得,補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有上述情事,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及員工權益。

納稅義務人繳納未受其申報扶養之直系親屬欠繳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可列舉申報減除

Jul 09 2008

本市林小姐詢問,其95年初因失業,致欠繳其本人及已成年之子全民健康保險費,96年有工作後已繳清,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中保險費應如何計算列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關列舉扣除全民健康保險費部分,依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是該民眾96年繳納積欠本人之健保費,依財政部96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0201460號函示,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而有關其子部分若未受其申報扶養則不可於列舉扣除額時計入

汽機車意外責任險係屬財產保險之一種,非屬人身保險範疇,繳納之保險費並無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適用

May 14 200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鑑於以往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採用列舉扣除之保險費中,常見有汽機車意外責任險所繳納之保險費納入計算,因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致被剔除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按上述規定,汽機車意外責任險係屬財產保險之一種,非屬人身保險範疇,繳納之保險費並無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領取特定保險給付,應將該筆保險給付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Apr 30 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於95年1月1日實施,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領取特定保險給付,應將該筆保險給付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需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稅所得合併計算。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之免稅額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呼籲,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金額者,除依規定補徵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各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免稅額及扣除額注意事項

Apr 28 200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97)年5月1日正式展開。免稅額及扣除額金額與95年度相同,免稅額每人為77,000元;如年滿70歲以上者免稅額每人為115,500元。採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為4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為92,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78,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殘障特別扣除額為77,000元。另依往年申報經驗,納稅義務人提出之問題多係列舉扣除額相關規定,該局提醒民眾申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確實達到節稅目的。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列舉扣除項目包括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提醒您應注意規定如下:

一、捐贈:除對政府之捐贈,可扣除金額無限制外,其餘捐贈均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受贈單位為機關、團體,須為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或登記立案者,才能列報該項捐贈扣除。如捐贈寺廟者,該寺廟須依法辦理財團法人或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限。但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校的捐款,則列報捐贈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50%為限。

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列報扣除

Feb 13 2008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例如:納稅義務人王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費扣除額125,611元,惟經查證,該納稅義務人醫藥費有申請醫療保險給付,有保險公司回函可稽,遂剔除王君申報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並予以補稅。

投保人身旅遊平安險,是否可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

Feb 13 2008

由於週休二日制實施後,大幅增加民眾外出旅遊的機會,若您有投保人身旅遊平安險,您上述保險費可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從而減少應繳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投保旅遊平安險係屬人身保險,依法可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惟尚須符合下列規定才可認列:

  1. 被保險人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年度為同一申報戶。
  2.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