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登記

個人建屋出售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建屋出售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釋規定,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最近查獲某納稅人利用原有小港區土地,未辦理營業登記,即以個人名義興建3棟房屋欲出售,於出售1戶後即被該局查獲,因未符合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該局除予補徵營業稅外,並依違反同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處以1至10倍罰鍰,另函請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未出售2戶予以列管。

國稅局呼籲,個人如欲投入興建房屋出售,請記得先辦理營業登記,依規定領用、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除要補稅還要受罰。

文章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之所得,應如何辦理申報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釋規定,建屋出售核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應先究明提供土地之個人(即土地所有權人),在該土地上是否有建物,該建物在拆除改建前是否持有1年且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二者皆符合,則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分得之房屋出售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若否,則需辦理營業登記,其分得之房屋出售,應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除繳納營業稅外,並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稅。

該局籲請納稅人注意,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應辦營業登記而未辦理,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送罰,以維自身權益。

寺廟之香客活動中心提供住宿服務,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喔!

爾來經濟景氣不佳!不少背包客在出遊時為節省荷包支出常會選擇在旅遊景點附近之寺廟活動中心或教堂住宿,部分宗教團體在提供民眾上述住宿服務時,所酌收之住宿或清潔費用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爰此,宗教團體將其活動中心提供予信眾住宿後,如取得之住宿或清潔費用係信徒隨喜布施(自由給付)者,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惟如前揭住宿或清潔費用係按每人或每次住宿收取一定標準者,則屬前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宗教團體提供民眾住宿服務時,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以杜徵納雙方無謂爭議!

財政部將98年4月13日定為「營業登記規則」生效日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該部將於近日發布行政命令,將該日定為「營業登記規則」之生效日期,以為銜接。至於現行「營利事業登記規則」,該部已報請行政院自同日起廢止該規則。

據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係由行政院依據商業登記法授權訂定發布。是項辦法規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設立時均需經過商業、稅捐、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環保等機關會同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後,各縣(市)政府才會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依據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商業登記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施行期限,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已核定統一發證制度實施至98年4月12日止,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財政部為配合此一政策,在92年間訂定發布「營業登記規則」,近日該部將發布行政命令,明定98年4月13日為「營業登記規則」之施行日期。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預定實施至98年4月12日止,98年4月13日起公司、商業登記 視同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未來的做法會更簡便,已辦理公司、商業登記,視同營業登記,以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為例,國稅局會以經濟部的資料自動轉檔,辦理營業登記,省去麻煩。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經濟部為簡化公司及商業的設立程序,改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把管理工作,如都計、建管、衛生、消防,和登記業務分離,廢除行之多年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營業登記會回歸由各地區國稅單位辦理。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財政部已訂定「營業登記規則」,為了便民,在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規定,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政府將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民眾上網查詢,稽徵機關於辦理營業登記後,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但不再掣發營業登記證。

文章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10 林瑞珠記帳士事務所

高雄市802苓雅區中山二路412號11樓之4

Tel: 07-972-6012    Fax: 07-972-6016

我們服務高雄市、高雄縣、台南市、台南縣、屏東市、屏東縣的中小企業

事務所位置圖    聯絡林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