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登記

自98年度起,個人將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如符合要件者,要課徵營業稅

Dec 23 2008

南區國稅局局長邱政茂表示,個人將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邱局長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近年來,許多民眾將自有建物或購地建屋出租,甚至承租他人建物再予出租,尤其是在大專院校旁,少則十幾間,多則上百間,出租房屋所得之租金收入十分可觀,與一般家庭將餘屋出租的性質有相當大的差別,此種出租大量房屋之行為有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之銷售行為應課徵營業稅,產生許多爭議。該局曾多次查核類此案件,惟囿於先前法令並無相關規定來據以認定房東究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或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致徵納雙方爭議不斷。對此,財政部已於97年11月5日發布相關令釋,明確規範相關作業準則,並自98年度開始執行。

邱局長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從98年1月1日起,個人將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者,如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三種情形之一者,不可以再申報個人租賃所得,一定要記得辦理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於舉辦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營業稅之報繳

Jul 19 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於舉辦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營業稅之報繳。

該局說明,臨時性活動之銷售額申報及繳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辦理營業登記者
(一)在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已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總繳,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
(二)在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辦理上述活動者:由營業人向其營業登記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但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如係屬分支機構且經核准總繳者,依總繳規定辦理。

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
活動所在地稽徵機關,得就營業人對外銷售票券、收取代價所申報銷售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稅率(現行為5﹪)計算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就其應納稅額發單課徵。但經稽徵機關查獲之銷售額逾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者,按該查獲之銷售額,依上述計算應納稅額發單課徵。

該局舉例,某單位於知名廣場舉辦○○節展售活動2天,主辦單位應於舉辦前提供參加活動營業人名冊與所在地稽徵機關,使用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活動時,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開立發票,並依規定期限繳納營業稅;未辦登記或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則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名冊及查得資料發單課徵營業稅。

建設公司推出之建築工地,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營業稅

Jul 03 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之銷售行為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銷售行為者,該行為已屬營業稅法之課稅範圍,依財政部81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810826274號函釋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自動報繳營業稅等,未依法辦理者,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大量推出建築工地,若有上述之情形,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經營專業皮膚科診所,惟有販售少許美容保養等用品,請問是否要課徵營業稅?

Jul 03 2008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皮膚科診所除從事醫療行為外,如有販售美容保養等用品,其銷售非其專業性勞務範圍之商品部分,依法仍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近來多次接獲民眾檢舉部分皮膚科診所尚兼營販售美容保養等用品予患者,因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範圍之貨物或勞務,應就該類用品或其他商品銷售業務之行為,依同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如未辦理營業登記者,經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依法送罰。

該局呼籲,如有上開情形之業者,請洽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或所轄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切勿以身試法。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掣發普通收據、開立統一發票剖析

Jun 27 2008

公司設立,行號設立,找林瑞珠,電話 07-972-6012小規模營業人(通稱小店戶)或計畫創業的準小規模營業人關心的稅務問題有:我是否應該辦理營業登記?我是否要繳營業稅?我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原則上,小規模營業人應辦理營業登記;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高於營業稅起徵點,應繳納營業稅,掣發普通收據;小規模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高於新臺幣200,000元,應繳納營業稅,開立統一發票。詳細內容說明如下:

甚麼是小規模營業人?我是小規模營業人嗎?

所謂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0,000元,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所以,小規模營業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的營業人1

  1.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課稅相關規定

Jun 19 2008

目前許多診所均附設有藥局,提供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專業性勞務,針對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課稅相關規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若該藥局為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其營業稅及所得稅課徵規定如下:

  1. 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2. 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
  3. 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

商(行)號設立登記的流程、時間及成本

Jun 09 2008

公司設立,行號設立,找林瑞珠,電話 07-972-6012商業的意義:商業是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商業的種類:

一、獨資
二、合夥

商號型態包含:企業社、實業社、社、行、號、店、工作室

商號屬自然人位階,適用民法,對負債負無限清償責任。

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商業登記法申請登記:
  1. 攤販。
  2. 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 家庭手工業者。
  4. 民宿經營者。
  5. 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1
  1. 1. 營業稅起徵點請向當地國稅單位詢問。

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縱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Jun 09 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利用自己住家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冰品店等副業,無設立招牌及僱用員工、營業金額不大,此種情形,是否須要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又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營之事業為營業人,是以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稅法課徵營業稅,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銷售貨物之情形,其營業行為即屬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範疇,若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經查獲後將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如民眾以自己住宅從事早餐店、小吃店等營業行為,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及補繳稅款,以免經查獲漏稅情事而遭受處罰。

如有銷售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如經國稅局查獲者應於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時,即依限補辦登記,方可免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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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8 2008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經常接獲民眾檢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辦營業登記案件,再次提醒民眾,如有銷售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如經國稅局查獲者應於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時,即依限補辦登記,方可免予受罰。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不論其銷售額多寡均須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然為免造成「罰重而情輕」之情形,財政部已增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凡未於開業前辦理營業登記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國稅局籲請民眾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乃屬納稅義務人之協力行為,不論經核算後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非以營利為目的機關、團體,若有營業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

Apr 22 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部分體育運動等協會組織,將其主辦或承辦相關賽事之電視轉播等權利售予有線電視業者而收取款項,誤以協會設立之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另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據此,各體育運動相關協會等組織將賽事轉播等權利售予有線電視業者而收取款項,該行為已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勞務之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自動報繳營業稅等,不因其設立之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得免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機關、團體、組織,若有營業行為仍應辦理營業登記,未依規定辦理者,經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相關團體若有前述營業行為,一定要主動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