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登記

個人建屋出售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May 07 200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建屋出售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釋規定,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最近查獲某納稅人利用原有小港區土地,未辦理營業登記,即以個人名義興建3棟房屋欲出售,於出售1戶後即被該局查獲,因未符合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該局除予補徵營業稅外,並依違反同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處以1至10倍罰鍰,另函請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未出售2戶予以列管。

國稅局呼籲,個人如欲投入興建房屋出售,請記得先辦理營業登記,依規定領用、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除要補稅還要受罰。

文章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之所得,應如何辦理申報課稅?

Apr 10 200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釋規定,建屋出售核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應先究明提供土地之個人(即土地所有權人),在該土地上是否有建物,該建物在拆除改建前是否持有1年且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二者皆符合,則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分得之房屋出售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若否,則需辦理營業登記,其分得之房屋出售,應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除繳納營業稅外,並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稅。

該局籲請納稅人注意,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應辦營業登記而未辦理,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送罰,以維自身權益。

寺廟之香客活動中心提供住宿服務,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喔!

Apr 09 2009

爾來經濟景氣不佳!不少背包客在出遊時為節省荷包支出常會選擇在旅遊景點附近之寺廟活動中心或教堂住宿,部分宗教團體在提供民眾上述住宿服務時,所酌收之住宿或清潔費用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爰此,宗教團體將其活動中心提供予信眾住宿後,如取得之住宿或清潔費用係信徒隨喜布施(自由給付)者,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惟如前揭住宿或清潔費用係按每人或每次住宿收取一定標準者,則屬前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宗教團體提供民眾住宿服務時,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以杜徵納雙方無謂爭議!

財政部將98年4月13日定為「營業登記規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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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03 2009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該部將於近日發布行政命令,將該日定為「營業登記規則」之生效日期,以為銜接。至於現行「營利事業登記規則」,該部已報請行政院自同日起廢止該規則。

據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係由行政院依據商業登記法授權訂定發布。是項辦法規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設立時均需經過商業、稅捐、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環保等機關會同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後,各縣(市)政府才會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依據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商業登記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施行期限,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已核定統一發證制度實施至98年4月12日止,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財政部為配合此一政策,在92年間訂定發布「營業登記規則」,近日該部將發布行政命令,明定98年4月13日為「營業登記規則」之施行日期。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預定實施至98年4月12日止,98年4月13日起公司、商業登記 視同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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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26 200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未來的做法會更簡便,已辦理公司、商業登記,視同營業登記,以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為例,國稅局會以經濟部的資料自動轉檔,辦理營業登記,省去麻煩。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經濟部為簡化公司及商業的設立程序,改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把管理工作,如都計、建管、衛生、消防,和登記業務分離,廢除行之多年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營業登記會回歸由各地區國稅單位辦理。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財政部已訂定「營業登記規則」,為了便民,在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規定,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政府將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民眾上網查詢,稽徵機關於辦理營業登記後,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但不再掣發營業登記證。

文章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銷售自行生產的茶葉,是否需辦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Mar 23 200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銷售自行生產的茶葉,是否需辦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落實保護基礎農業政策,維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經濟發展,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增訂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並經行政院核定自97年3月1日施行。另依財政部84年6月29日台財稅第841631706號函規定,農、漁民如果只銷售自已收穫或捕獲的產物,也可以免辦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在前揭法條修正公布前,茶農銷售自行收穫的茶葉,如果是未經乾燥、烘焙的茶菁,依財政部84年2月23 日台財稅第841607538號函核釋,是屬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可以適用免徵營業稅的規定,如果該茶農銷售的是經乾燥、烘焙後的茶葉,是屬已經加工過之產物,就需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交營業稅。但是自97年3月1日起,如果是茶農銷售自行收穫的茶葉,不論是否經乾燥烘焙,均得適用修正後的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茶農銷售經乾燥烘焙後的茶葉,必需是茶農銷售自行收穫的茶葉,才有免稅適用,如果銷售人不是茶農,或者銷售人雖為農民,但是銷售的不是農民自行收穫的茶葉,那就不能適用免稅的規定,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車輛買賣應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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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 06 200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加強查緝個人未辦營業登記經營中古車輛買賣,已依查得之資料函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繳營業稅。若未自動補報繳,稽徵機關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因此,縱以個人名義從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買賣,若屬經常性銷售貨物者,仍須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增訂公布前,經營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買賣之營業人,因無法取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有重複課稅之虞,且造成以個人名義從事中古車輛買賣之規避稅負情形。惟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已自96年12月12日增訂公布,於97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依規定經營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買賣者,在出售購自自然人等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稅者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以按其取得之銷售價格計算擬制扣抵之進項稅額,於其再銷售該舊人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當期且於銷項稅額內(進項稅額超過銷售稅額部份不得扣抵)計算扣抵,已有效消除重複課稅情形。

自98年度起,個人將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如符合要件者,要課徵營業稅

Dec 23 2008

南區國稅局局長邱政茂表示,個人將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邱局長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近年來,許多民眾將自有建物或購地建屋出租,甚至承租他人建物再予出租,尤其是在大專院校旁,少則十幾間,多則上百間,出租房屋所得之租金收入十分可觀,與一般家庭將餘屋出租的性質有相當大的差別,此種出租大量房屋之行為有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之銷售行為應課徵營業稅,產生許多爭議。該局曾多次查核類此案件,惟囿於先前法令並無相關規定來據以認定房東究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或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致徵納雙方爭議不斷。對此,財政部已於97年11月5日發布相關令釋,明確規範相關作業準則,並自98年度開始執行。

邱局長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從98年1月1日起,個人將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者,如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三種情形之一者,不可以再申報個人租賃所得,一定要記得辦理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於舉辦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營業稅之報繳

Jul 19 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於舉辦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營業稅之報繳。

該局說明,臨時性活動之銷售額申報及繳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辦理營業登記者
(一)在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已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總繳,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
(二)在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辦理上述活動者:由營業人向其營業登記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但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如係屬分支機構且經核准總繳者,依總繳規定辦理。

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
活動所在地稽徵機關,得就營業人對外銷售票券、收取代價所申報銷售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稅率(現行為5﹪)計算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就其應納稅額發單課徵。但經稽徵機關查獲之銷售額逾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者,按該查獲之銷售額,依上述計算應納稅額發單課徵。

該局舉例,某單位於知名廣場舉辦○○節展售活動2天,主辦單位應於舉辦前提供參加活動營業人名冊與所在地稽徵機關,使用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活動時,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開立發票,並依規定期限繳納營業稅;未辦登記或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則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名冊及查得資料發單課徵營業稅。

建設公司推出之建築工地,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營業稅

Jul 03 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之銷售行為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銷售行為者,該行為已屬營業稅法之課稅範圍,依財政部81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810826274號函釋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自動報繳營業稅等,未依法辦理者,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大量推出建築工地,若有上述之情形,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