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所得

受僱某建設公司,於工程施作中發生工安意外受傷喪失工作能力,由雇主給付之補償金應否申報所得稅

Jul 22 2008

本市張先生來電詢問﹕其受僱某建設公司,於工程施作中發生工安意外受傷喪失工作能力,由雇主給付之補償金應否申報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及因醫療未能痊癒,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之補償,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學校教職員受託從事各項研究收取代價之課稅規定?

May 13 2008

桃園縣桃園市張先生問: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委託XX體育學院溫教授從事專案研究計劃,該會給付溫教授一筆報酬約32萬元,並要溫教授提供其個人資料及領據以供核銷。惟溫教授僅係此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其餘參與人員,尚有3名該校教授需給付酬勞,另有雜項支出(如研究計劃書之排版、影印、紙張…等)請問其他相關人員是否也應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非屬免稅所得。

又依據財政部74年7月24日台財稅第19375號函規定,政府機關委託學者專家從事專案研究,如於專案研究合約中訂明人員費用及事務費用者,其中人員費用部分認屬各該受領人之薪資所得,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事務費用部分如經檢據由會計單位核支,免視為領受人提供勞務之報酬。

據此,參與此計畫之人員,所支領報酬屬薪資所得,受託單位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按各參與人員實際領取之報酬於次年度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參與之個人應於領取報酬之次一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另有關事務費用部分之支出可檢附相關憑證由會計單位核銷,免視為領受人之報酬。

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公式計算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

Apr 23 200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符合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中技術服務業之積體電路設計業且核准免稅項目為積體電路設計者,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之1免稅所得計算公式規定,應以投資計畫產品(勞務)收入淨額減除基準年度符合投資計畫產品(勞務)收入淨額為計算新增符合投資計畫勞務(產品)收入淨額之基礎,核算免稅所得。

該局轄內某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以下簡稱免稅所得)近4億元,該公司自行以個別產品之品名規格分別計算增量及新增符合投資計畫勞務(產品)收入,因與規定不合,經該局改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之1重要科技事業屬技術服務業者5年免稅所得之計算公式,核定免稅所得1億8千餘萬元。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