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若有短漏報所得額者,亦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處罰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三)倍以下之罰鍰。故修正前決、清算短漏報所得額無處罰規定已不適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1條及75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及決、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上該組織營利事業千萬別以為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就無漏稅額,其短漏報所得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仍有處罰之適用。
未申報綜合所得稅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之影響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外,但未於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對本身權益至少有下列三方面的影響,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一、補徵稅額之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及申報課稅之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有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及申報課稅之所得額、基本所得額,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二、影響退稅權益: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如於申報期限過後始辦理結算申報者,如尚有未抵繳之扣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退還,但以自原應辦理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5年內補辦申報者為限。亦即已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溢繳稅額,將來核定後稽徵機關會主動退還給納稅義務人,但未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溢繳稅額,稽徵機關並不會主動退還給納稅人。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98年5月1日至6月1月(5月31日適逢星期日順延), 營利事業請依規定期限儘早申報,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 定,致被加徵滯報金、怠報金或處罰。
該局指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容業經修訂,修正重點摘錄列表(詳附表)供營利事業參考,另結算申報書格式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 /營所稅/報稅專區/人工申報/人工報繳簡介/9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書下載)與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請逕行下載參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多利用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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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勞工退休金限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對於申報書第7頁勞工退休金限額填報計算方式多有疑義,該局說明如下:
勞工退休新制自94年7月實施後,勞工可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的退休規定,或改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退休制度,因此,營利事業計算退休金費用限額時會有選擇舊制、選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及選擇新制不具舊制年資等三種情形。茲舉例說明如下:
甲公司97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00萬元,包括雇主薪資200萬元、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委任經理人薪資100萬元、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薪資500萬元。其中,選擇採舊制之勞工薪資200萬元、選擇新制但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薪資180萬元,餘120萬元為採新制不具舊制年資勞工之薪資。雇主向勞工主管機關報准退休準備金新制之提繳率為6%,且雇主願為委任經理人按6%另行提繳;採舊制向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之提撥率為4%。
甲公司填報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7頁有關勞工退休金限額之方式列示如下:
一、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其退休金費用限額計算包括下列三項:
-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續採舊制)者之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為200萬元,其退休金費用認列限額為200萬元×15%=30萬元。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則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則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該局說明,政治獻金法於93年3月31日公布時,第7條已明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所捐贈之政治獻金,其立法原意係為避免造成不當利益輸送,乃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加以限制;有關累積虧損之認定,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係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且未經彌補之虧損;營利事業如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依公司法規定,須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並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為更明確闡述「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情形,97年8月31日修正公布之政治獻金法乃於第7條增訂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另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惟其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 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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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申報綜合所得稅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之影響
-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 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之所得認定
- 放寬營業人收購廢棄物(舊貨物)設簿登記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標準為每人每日出售金額未達新臺幣1,500元
- 修正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