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申報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課稅規定

Jan 08 200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前述計算其他所得所稱「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至於「執行權利日」,係指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但先行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者,為交付該憑證日。

該局指出,上開標的股票嗣後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時價如有差額,則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該項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若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公司於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核釋『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營利事業以融資租賃入帳者,其以承租期間之租金費用抵充承購土地價款之課稅規定

Jan 08 2009

財政部表示,經濟部為促進廠商投資設廠,並考量廠商建廠及試運轉期間並無營收,自91年5月1日起執行「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以下簡稱「006688方案」),提供承租工業區土地廠商前2年免租金,第3、4年採審定租金6折,第5、6年採審定租金8折,第7年起恢復原租金,租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另廠商如於租賃期間屆滿前提出承購申請,其承租期間所繳租金得抵繳承購土地應繳價款。上開營利事業如於承租期間採營業租賃入帳者,其承購時之相關課稅處理,財政部前於97年5月7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2000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依經濟部執行之「006688方案」,承租工業區土地所支付之租金,可列為承租期間之租金費用。惟營利事業如申請承購租賃之土地,其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全額或在規定限額內抵充應繳土地價款之金額,應於承購年度列為其他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前開解釋令發布後,經濟部工業局於徵詢各工業區承租廠商意見,對於營利事業承租期間如採融資租賃入帳者,應否依上開解釋令規定辦理等課稅問題尚有疑義。為明確規範前開相關課稅處理,財政部爰補充核釋如下:

殯葬設施經營業出售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塔存放單位永久使用權之損益計算釋疑

Jan 08 2009

財政部表示,為使殯葬設施經營業出售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塔存放單位(以下簡稱塔位)永久使用權之損益認列符合該行業經營特性,爰於98年1月7日重新核釋發布新令及補充殯葬設施經營業出售塔位永久使用權之損益計算規定如下:

一、殯葬設施經營業出售塔位,買方未取得所有權,但取得塔位永久使用權,有關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其於殯葬設施啟用前出售塔位者,以向主管機關申請之「啟用日」所屬年度為準;其於殯葬設施啟用後出售塔位者,以實際銷售日所屬年度為準。財政部84年2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7521號函規定(如附件)(一)塔位損益計算部分,自新令發布之日起,停止適用;新令發布日前,已確定案件不得變更。

二、殯葬設施經營業出售塔位永久使用權之相關成本認列如下:
(一) 出售塔位永久使用權之相關成本,包括納骨塔設施坐落土地之成本、納骨塔主體之建造成本、營建細部工程(如裝潢等)、組裝骨灰箱體之建造成本及依殯葬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有納骨灰(骸)設備、祭祀設施、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等設施之建造成本。上開納骨塔設施坐落土地之範圍,應以殯葬設施主管機關核准之土地範圍為限。至相關成本,應依收入法或塔位建坪比例法擇一攤計,經擇定後不得變更。

技術入股,此種專門技術作價入股之商業行為在提列攤折時,究應適用稅法或商業會計法?

Dec 10 2008

科技產業之蓬勃發展,許多公司為降低成立初期籌資壓力或為吸引技術人才,經常進行技術擁有者與引進者結合共組經濟實體之營業活動,俗稱技術入股,此種專門技術作價入股之商業行為在提列攤折時,究應適用稅法或商業會計法?乃許多營利事業關心的課題。

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其與商業會計法第50條就無形資產,如何計算取得成本及其取得成本應如何分期攤銷等事項所為之規定有所不同。

故所得稅法第60條關於無形資產之價值及提列攤折之適用範圍,僅限於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此種作價之專門技術若未取得專利權,自不在該條文規定適用之範圍,不得分年攤提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於查核轄內某科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以該公司提列攤折費用之專門技術,係未依專利法規定取得之專利權,不符合所得稅法及財政部67年4月4日台財稅第32167號函釋,有關無形資產提列攤折之規定,乃否准認列,經該局調整剔除並補稅。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攤銷費用,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上開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建設公司預售房屋的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因此,各建商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遭到補稅

Dec 09 2008

國內建商銷售房屋喜歡採用預售方式,也就是先售後建,因此,每每在推出新案場時,就會密集打廣告,希望藉由廣告效果提高房屋預售成數,並可因先行收取訂金及自備款項來活絡資金。

建商所使用的廣告方式包羅萬象,有印製精美海報、刊登報章雜誌、製作大型廣告看板、播放電視廣告等等,不過,無論採用何種廣告方式,這些廣告費都是屬於推銷費用性質,在預售年度必須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完成交屋年度,也就是房屋銷售收入實現年度,才能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減除。

南部某家建設公司在95年間趁著國內房市回溫時,推出標榜具有智慧型功能的高價位住宅,並且採用預售方式,預計在97年完工交屋,該公司95年度就為該案場投入大筆廣告費,除在各大媒體刊登並印製海報傳單宣傳外,並在案場附近租用大樓牆面及大型看板,共支付了所有廣告費用1,000餘萬元,並在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列為當年度之廣告費用;南區國稅局查核時,認為這些廣告費是屬於預售該案場房屋之推銷費用,因此將其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250餘萬元。

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早在73年間就發布解釋函令,建設公司預售房屋的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因此,各建商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遭到補稅。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需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方可適用盈虧互抵

Dec 04 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需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方可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查核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該局查獲無進貨事實取具虛設行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虛增營業成本300萬元,除剔除營業成本300萬元外,並以其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乃否准認列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433餘萬元,核定補繳稅款99萬餘元,並就虛增營業成本逃漏稅捐處罰鍰75萬元。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改按有進貨事實,卻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追認營業成本300萬元,並註銷罰鍰,惟因其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之憑證金額300萬元占全年度之進項憑證比例為7.73%,參照行政法院84年度判字第2278號判決,違章情節非屬輕微,自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情事,仍否准認列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433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交易時應取具合法憑證,並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

12月2日前得變更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納稅義務人主體

Nov 18 2008

南區國稅局表示,欲辦理變更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納稅義務人者,請把握時效於本(97)年12月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在今(97)年6月2日截止,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所謂納稅義務人主體,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亦即稽徵機關通知補徵稅款之對象。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便民服務,納稅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之薪資所得未採用最有利的方式計算稅額者,此類案件會自動以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方式核課,無須申請變更。

生存配偶仍須合併被繼承人生前所得報稅

Sep 04 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中之1人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有應申報之課稅所得,除全年綜合所得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者外,仍應由其配偶依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同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且遺有配偶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該局查獲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漏報其死亡配偶之所得,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97年6月2日截止,夫妻中之1人如於96年間死亡,如生存配偶未依法將已死亡配偶之所得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者,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另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以自然人憑證下載或親赴各地區國稅局查調所得並以此為申報依據之納稅義務人,如配偶於96年度中死亡者,因所得清單並不會提供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請確實核對有無漏報死亡配偶之所得,若需查詢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可持死亡人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及繼承人之身分證正本,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如有漏報所得資料情事則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事宜,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仍可變更原選定納稅義務人主體,惟須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6個月內申請

Aug 13 200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仍可變更原選定納稅義務人主體,惟須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6個月內申請。

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合併申報,可選擇夫或妻其中一人為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6個月內申請變更。所稱納稅義務人,係指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因此,結算申報書所載之納稅義務人即係稽徵機關通知補徵稅款之對象;依此規定,若欲變更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納稅義務人,應於97年11月30日以前出具原選定及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具名簽章之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申請期限,以免逾期遭稽徵機關否准,影響自身權益。

申請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如尚未辦理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儘速補辦申報,以免因未辦理結算申報而被加徵滯、怠報金

Jul 18 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請核准暫停營業期間,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申請暫停營業,僅係暫時停止營業,至復業時再申請復業,暫停營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例如:A商號於96年10月申請核准暫停營業6個月,嗣又申請核准延長停業期間6個月,則A商號仍應於97年5月辦理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應填發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倘營利事業逾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即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同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又營利事業如於通知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或於滯報通知送達前已自行補報者,仍應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營利事業因故申請核准暫停營業,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申請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如尚未辦理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儘速補辦申報,以免因未辦理結算申報而被加徵滯、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