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經財政部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並自97年3月7日起生效,月薪資所得大幅增加時,可選擇查表或改按6%扣取稅款

Apr 25 2008

南區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經財政部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並自97年3月7日起生效,薪資所得扣繳率已由過去的10%調降為6%,無須再區分是否按月給付、非固定性或兼職所得,均以「全月給付總額」為準,而由薪資所得人自行選定係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按6%扣繳。

由於修正後之「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薪資扣繳改採以「月」計,不論當月發放次數均應按「全月給付總額」逐次累加計算扣繳;而「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所載應扣繳稅款係按所得累進計算,故當所領取薪資所得達到一定金額後,查表所扣繳的稅款就會高於按6%扣繳率所扣繳稅款。因此,當某月份員工所領取薪資所得不只一筆,且累加當月所得金額合計數較大時,即可選擇由先前按查表扣繳改按6%扣繳率扣繳稅款,如此所領取薪資所得方不致有「變少」的感覺,但同一月份仍應按「全月已給付總額」逐次依該選定同一方式辦理扣繳,然全年度尚無變更次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