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則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則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該局說明,政治獻金法於93年3月31日公布時,第7條已明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所捐贈之政治獻金,其立法原意係為避免造成不當利益輸送,乃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加以限制;有關累積虧損之認定,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係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且未經彌補之虧損;營利事業如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依公司法規定,須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並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為更明確闡述「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情形,97年8月31日修正公布之政治獻金法乃於第7條增訂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另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惟其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 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在競選期間以政治獻金方式,實際表達對心目中理想候選人的支持,政治獻金抵稅有限制

322總統大選落幕了!各方人士在競選期間紛紛以政治獻金方式,實際表達對心目中理想候選人的支持,而營利事業申報捐贈競選經費為營業費用時,要注意那些相關規定,才可避免捐贈金額超限而遭剔除補稅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的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而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不可列為當年度費用,因93年度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各政黨所推薦之候選人平均得票率達2%以上之政黨只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因此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只有對這五個政黨的捐贈,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另外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捐贈也不能適用列報費用之規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總統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應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以今年的總統大選為例,選舉投票日在3月2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為96年5月21日起至97年3月21日止,並應取得候選人依監察院規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始能認定。

該局提醒各營利事業以政治獻金支持理想候選人或政黨,須注意捐贈期間與限額規定,並好好保存收據,以免喪失節稅權益。

© 2010 林瑞珠記帳士事務所
高雄市802苓雅區中山二路412號11樓之4
Tel: 07-972-6012    Fax: 07-972-6016
我們服務高雄市、高雄縣、台南市、台南縣、屏東市、屏東縣的中小企業
事務所位置圖    聯絡林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