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
委託代銷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有業者委外銷售商品時,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因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及第5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及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不動產仲介業者收取仲介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辦理仲介不動產物件買賣,當委託人為營業人時,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扣抵其銷項稅額,所以,委託之營業人會要求受託之仲介業者開立統一發票。但在委託人是個人的情況下,則常未索取發票,若不動產仲介業者又未主動開立,致有漏開情形;或雖已開發票,但申報時卻短報或漏報;另有業者雖未短漏報銷售額,但為規避稅負以無實際交易或依稅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虛增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該局說,不論是漏開發票或虛報進項稅額,一旦被查獲,除了將被追繳稅款外,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將被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情況嚴重的話,國稅局並得停止其營業。
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局即將查核所轄不動產仲介業有無依規定取得及開立統一發票並據實申報繳納營業稅,並呼籲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倘有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情形,應儘速自行補開發票,並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銷售額或更正申報進項稅額,並補繳所漏稅款。如此,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是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後,就可以不必被處罰。
銷售瓦斯相關業者,應按銷售瓦斯之實際經營模式,依法開立或取得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瓦斯(液化石油氣)經銷商於銷售瓦斯給分裝場業者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給分裝場業者;分裝場業者於銷售瓦斯給瓦斯行時,除了瓦斯分裝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外,銷售瓦斯部分亦應開立統一發票給瓦斯行;瓦斯行銷售瓦斯予一般消費者時,則應開立統一發票予一般消費者。
該局說,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 條及第52條所明定。
該局又說,該局最近查獲所轄部分瓦斯業者,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逃漏稅捐外,亦查獲部分業者因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予一般消費者,又恐帳載存貨或留抵稅額偏高易遭稽徵機關選案查核,遂改開三聯式發票給其他業者列報成本費用及扣抵銷項稅額,業者誤以為將兩蒙其利,但是這種作法營業人除因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應依規定處以罰鍰外,更將因無交易事實開立三聯式發票給其他業者扣抵,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追究刑責;至於拿到其虛開之三聯式發票的廠商則因無進貨事實,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補稅外,將被處以相當倍數之罰鍰,及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追究刑責。
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符合規定條件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發票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符合規定條件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發票之規定。
該局說明,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係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者,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亦即比照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之方式辦理。
該局指出,申請適用前開規定之營業人與專櫃貨物供應商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
二、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三、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
營業人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將改為得由營業人自行銷燬
為簡化稅政,財政部於近日修正發布「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此次修正主要重點有4部分:
(一)明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二)營業人對於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
(三)營業人如自行銷燬確有困難者,仍可將購買之剩餘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送交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
(四)增訂營業人未依規定申報核銷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或銷燬剩餘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時,應負擔之相關責任。其施行日期由財政部訂定後公布。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修正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對於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銷售額時,繳回主管稽徵機關銷燬。鑒於營業人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之比率已達90%,惟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縱然已使用網路報稅,仍須往返稽徵機關送交點收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程序並減輕徵納雙方成本,爰修正營業人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當月24日前,由營業人自行銷燬。另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除採用電磁紀錄媒體及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者外,皆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空白未使用另收銀機統一發票銷燬清冊」,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送交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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