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

不動產仲介業者收取仲介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Jun 01 200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辦理仲介不動產物件買賣,當委託人為營業人時,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扣抵其銷項稅額,所以,委託之營業人會要求受託之仲介業者開立統一發票。但在委託人是個人的情況下,則常未索取發票,若不動產仲介業者又未主動開立,致有漏開情形;或雖已開發票,但申報時卻短報或漏報;另有業者雖未短漏報銷售額,但為規避稅負以無實際交易或依稅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虛增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該局說,不論是漏開發票或虛報進項稅額,一旦被查獲,除了將被追繳稅款外,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將被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情況嚴重的話,國稅局並得停止其營業。

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局即將查核所轄不動產仲介業有無依規定取得及開立統一發票並據實申報繳納營業稅,並呼籲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倘有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情形,應儘速自行補開發票,並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銷售額或更正申報進項稅額,並補繳所漏稅款。如此,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是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後,就可以不必被處罰。

文章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銷售瓦斯相關業者,應按銷售瓦斯之實際經營模式,依法開立或取得統一發票

May 11 200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瓦斯(液化石油氣)經銷商於銷售瓦斯給分裝場業者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給分裝場業者;分裝場業者於銷售瓦斯給瓦斯行時,除了瓦斯分裝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外,銷售瓦斯部分亦應開立統一發票給瓦斯行;瓦斯行銷售瓦斯予一般消費者時,則應開立統一發票予一般消費者。
該局說,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 條及第52條所明定。

該局又說,該局最近查獲所轄部分瓦斯業者,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逃漏稅捐外,亦查獲部分業者因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予一般消費者,又恐帳載存貨或留抵稅額偏高易遭稽徵機關選案查核,遂改開三聯式發票給其他業者列報成本費用及扣抵銷項稅額,業者誤以為將兩蒙其利,但是這種作法營業人除因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應依規定處以罰鍰外,更將因無交易事實開立三聯式發票給其他業者扣抵,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追究刑責;至於拿到其虛開之三聯式發票的廠商則因無進貨事實,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補稅外,將被處以相當倍數之罰鍰,及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追究刑責。

文章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符合規定條件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發票之規定

Apr 17 200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符合規定條件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發票之規定。

該局說明,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係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者,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亦即比照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之方式辦理。

該局指出,申請適用前開規定之營業人與專櫃貨物供應商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

二、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三、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

文章來源: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營業人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將改為得由營業人自行銷燬

Apr 16 2009

為簡化稅政,財政部於近日修正發布「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此次修正主要重點有4部分:

(一)明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二)營業人對於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
(三)營業人如自行銷燬確有困難者,仍可將購買之剩餘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送交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
(四)增訂營業人未依規定申報核銷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或銷燬剩餘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時,應負擔之相關責任。其施行日期由財政部訂定後公布。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修正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對於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銷售額時,繳回主管稽徵機關銷燬。鑒於營業人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之比率已達90%,惟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縱然已使用網路報稅,仍須往返稽徵機關送交點收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程序並減輕徵納雙方成本,爰修正營業人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當月24日前,由營業人自行銷燬。另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除採用電磁紀錄媒體及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者外,皆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空白未使用另收銀機統一發票銷燬清冊」,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送交主管稽徵機關。

文章來源: 
財政部

承攬包作工程帳款如未依合約所載應收價款開立統一發票,將受罰

Mar 11 2009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發票,縱工程款未收訖,亦不影響該營業人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之作為義務。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除補稅外,另應處以罰鍰。

甲營業人向乙營業人承攬包作工程,於完成工程施作後,依合約向乙營業人請款,但乙營業人拒絕支付,經國稅局查獲甲營業人未開立發票,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甲營業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最後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仍遭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法律規定,包作業開立憑證時限既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本件甲營業人自乙營業人承攬包作工程,甲營業人既認已完成施作且向乙營業人請款,雖乙營業人拒絕付款,但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甲營業人仍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之義務,甲營業人既未依限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國稅局依法補稅及處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營業人敗訴。

該局提醒承攬包作工程的營業人,應注意按照工程合約記載的每期應收價款時點,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處罰。

預防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發票,遭處補稅裁罰,特提供五點注意事項,供營業人防範

Feb 05 200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防杜虛設行號販售統一發票謀取不法利益,及避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遭補稅及處罰,特別提供下列5點注意事項,請營業人小心防範:

一、確認交易對象,務必索取其開立的發票,如與甲公司(行號)交易,應該取得甲公司(行號)開立的統一發票,不得收受其他公司(行號)開立的統一發票。
二、營業人進貨時,應注意取得銷貨商交付的統一發票,是否確為該銷貨商所自行開立。
三、應以支票支付貨款,並予抬頭(書明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名稱)、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並保存與交易有關之所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四、加強事前徵信工作,儘量不與個人或來路不明者交易。
五、有疑義可速向稽徵機關查明交易對象之設立、申報情形是否正常,以確保自身權益。

該局籲請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所(分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且使用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之停車場,所收取之停車費,是否可按日彙開統一發票?

Feb 04 2009

高雄市王小姐問: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且使用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之停車場,所收取之停車費,是否可按日彙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91.5.28台財稅第0910453449號函釋規定,有關停車場經營業者如使用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可比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按日彙開一張統一發票,並參照「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應註明台號「彙開」字樣,並應於申報銷售額時,檢附各台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報繳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經營停車場之營業人須符合上開函釋規定才能按日彙開一張統一發票,如非以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者,仍應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又查獲營業人利用開立負數金額之發票,藉以減少銷售額來達到逃漏稅之新手法

Dec 15 2008

逃漏稅手法,一變再變,南區國稅局繼去年度首次查獲營業人利用已開立發票但短報銷售額之方式逃漏稅捐,今年度又發現營業人利用開立負數金額之發票,藉以減少銷售額來達到逃漏稅之目的。

南區國稅局局長邱政茂表示,自去年在所轄臺南市發現某商號營業人利用二聯式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進銷項不易勾稽之特性,雖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但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故意短漏報已開立發票之銷售額逃漏營業稅。為有效防堵此類以多報少之逃漏稅現象,該局除動員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全面查核,也建議財政部將「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案件」列為97年度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中加強查核項目之一,讓各地區國稅局同步加強查核,以全面遏止此種逃漏歪風。截止目前五區國稅局已查獲3百多家營業人逃漏稅,短漏報銷售額高達5億元,補徵稅額及罰鍰更高達9千萬元。

營業人甲接受乙訂貨轉向國外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如何開立發票

Dec 12 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國內甲營業人接受國內乙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丙廠商訂貨,並直接以國內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有關銷貨發票之開立方式,業經財政部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重為核釋,國內甲營業人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丙供應商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國內甲營業人接受國內乙營業人訂貨100萬元,轉向國外丙訂貨80萬元,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則甲營業人應按其差額20萬元,開立以國外丙營業人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乙營業人則以其進口文件為進貨憑證,並以海關代徵之營業稅為其進項稅額,憑「海關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新釋令可避免財政部90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函釋,造成乙營業人同ㄧ筆交易取具兩筆進項憑證,致重複負擔進項稅額,乙必須再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之困擾,又若乙為兼營營業人時,亦可避免乙營業人可能無法全額扣抵或退還該筆重複負擔的進項稅額之情形。

該局指出,此類交易型態財政部已重新核釋,另財政部90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函釋亦於97年10月20日起廢止,稽徵作業已大幅簡化,並可降低爭訟事件。

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法規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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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07 2008

為求簡政便民並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即將廢止,財政部發布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規定,此次修正重點有三部分:

(一)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資格,取消以公司組織為限;
(二)刪除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檢送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之規定;
(三)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已採媒體檔案資料遞送使用字軌起訖號碼者,無須再填具紙本表單。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首揭注意事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業人始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惟考量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作業實施多年,尚無發現缺失,為滿足營業人需求,擴大其適用範圍,爰放寬非公司組織營業人亦可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為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等組織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者,僅需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法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毋庸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爰修正前揭注意事項,刪除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檢送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之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同時說明,為配合現行稽徵實務作業,營業人已採媒體檔案資料遞送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使用字軌起訖號碼者,無須再以紙本表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