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而銷售額之計算,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如未經報關,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掣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該局舉例:
一、甲營業人外銷貨物,於97年7月31日報關,依報關當日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為新臺幣20萬元,而甲為按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所以甲於97年8月15日前申報97年7月之銷售額時,即應申報該筆零稅率銷售額20萬元。
營業人依經銷契約或核發獎勵金辦法給付經銷商獎勵金,得否彙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詢問營業人依經銷契約或核發獎勵金辦法給付經銷商獎勵金,得否彙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上開獎勵金如係按一定期間(按月、季、年)之進貨或銷貨累積金額計算者,取得獎勵金之營業人得彙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該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填列起始期間取得第一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書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碼。
該局呼籲,營業人依經銷合約按期給付經銷商獎勵金時,請依上揭規定辦理,以免因交查異常,增加徵納雙方查證手續及困擾。
公司行號取得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公司行號洽詢取得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可否於辦理營業稅申後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是以,公司行號向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應於購買時,請其於統一發票上登載買受人之統一編號,以利申報營業稅時,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申報扣抵時,應將載有其統一編號的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營業人印章,作為申報扣抵之憑證。其可扣抵進項稅額計算如下:進項稅額=收銀機統一發票總額÷(1+徵收率)×徵收率(註:目前徵收率為5%),該進項稅額依其性質填報在申報書之第37欄或第39欄。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具載有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須依前開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使用前務必要仔細確認發票字軌號碼是否正確,否則可能不慎誤用了他人的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使用前務必要仔細確認發票字軌號碼是否正確,否則可能不慎誤用了他人的發票。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說明,發現有會計事務所代理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因事務所代理購買發票之家數眾多,若不慎將統一發票發送錯誤,營業人也未察覺,造成誤用他人的統一發票,而被以「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處以罰鍰。營業人委託會計師或記帳報稅代理業者處理稅務事宜,依民法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如購買統一發票),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營業人不得以其與該記帳業者之私權關係,而免其行政罰之責任。因此,代理人有故意或過失者,營業人應負同一責任,營業人並不能以錯不在己,而主張免罰。
該局呼籲,代理人在交付統一發票予營業人時,要仔細核對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確認交付正確,以免造成營業人的損失;營業人為維護自身的權益,更要於收到新購買的發票時,確實的詳加核對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之正確,避免誤用他人的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
貨物售予租賃公司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其買回,取得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該銷售額含有利息),該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予租賃公司,復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租賃公司買回該貨物,所取得租賃公司一次全額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表示,該租賃公司若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出售該貨物時,已於貨物價款外加收利息並列入銷售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則買回該貨物之營業人取得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除有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外,自得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將租賃權益轉讓開立統一發票釋疑
南區國稅局恒春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向個人承租土地,以出租人名義興建房屋,於租賃期間屆滿前,將租賃權益轉讓予其他營業人時,如係經徵得出租人同意,且按原租賃契約內容履行者,應由承讓之營業人以房屋營建總成本之剩餘價值未攤餘額,按剩餘租期分期開立統一發票予出租人。
至於承租人轉讓租賃權益時,如另有收取代價,經該所說明,應依受讓另收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予承讓之營業人。
每筆銷售額未滿50元之交易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示,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總金額彙開1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
但岡山稽徵所提醒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者,則不適用彙開之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將依規定處罰
民雄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將依規定處罰。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可於每日營業終了彙總開立,但使用收銀機發票營業人不可彙總開立。
如營業人未依法開立及交付統一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營業人雖無逃漏稅捐之意圖,但僅須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故仍須就其違反規定之部分處以罰鍰。
該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遵守稅法有關開立及交付憑證之規定,以免因違反稅法上之作為義務而遭受處罰。
統一發票收執聯未載明金額不得領獎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不適用該給獎辦法之規定,藉此呼籲民眾,如持有之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未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不得持以向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另籲請民眾如發現該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未蓋統一發票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者,領獎人可以打電話至開立發票之營業人所屬之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並至原商店補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再行兌獎。
營業人利用電子計算機製作進銷紀錄,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存貨清單,並置有專業會計人員者,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業人銷貨作業結合會計資訊系統,提升進、銷存貨管理效能,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利用電子計算機製作進銷紀錄,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存貨清單,並置有專業會計人員者,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並表示:依同辦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一式3聯,第1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2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3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因此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可開立予營業人及非營業人。
國稅局呼籲,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本質上屬於3聯式統一發票,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因開立對象為非營業人而改為2聯式統一發票,因此這類發票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的開立發票「聯式」欄位應填入「3」,如果是採取網路或媒體申報,格式代號應輸入「33-三聯式、電子計算機及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以避免產生異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