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

預告修正「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七條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702428730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修正「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七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於六十九年五月九日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之修正。而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七條規定,其文義未臻明確,致實務適用之狀況標準不一致,為利企業改善財務結構及經營需求,爰明定公司資本總額有增、減資或減、增資於一定期限(十五日內)併案辦理者,其登記費之計算,始有適用本條。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個人設置營業場所、牌號或僱用員工,從事出租建物行為,自98年度起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近期迭有接獲反映,部分個人以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從事營利行為,涉嫌逃漏營業稅。該部為明確課徵營業稅基準,日前已發布釋令,對於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具備營業牌號,或者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者,明定自98年度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據財政部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因此,營業人出租建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該部經常接獲反映,部分個人以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營利,涉嫌逃漏營業稅。為瞭解實際情形,財政部在幾個月前就函詢各地區國稅局,並請國稅局研提意見,經該部詳實研議後,已於日前發布釋令,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出租建物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否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三、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經常問的問題Q&A

公司設立,行號設立,找林瑞珠,電話 07-972-6012問:選任之董事可否不具股東身分?人數有無限制?
答: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是以,董事之選任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限。

問:董監事選任得否區分獨立董、監察人與非獨立董、監察人而分開進行選舉?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經常問的問題Q&A

公司設立,行號設立,找林瑞珠,電話 07-972-6012問: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期限為何?
答: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完成開會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

問: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數三人,其中二人解任,可否由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
答:公司董事會僅餘董事一人,則董事會已不能召集,自不能由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於此情形,應由監察人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召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問:補選董事、監察人之事項可否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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