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
訴願決定書送達訴願代理人之就業處所並由該處所之收郵件人員代收時即發生送達效力
Posted by on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1條第1項前段、第72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訴願文書之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如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該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該接收郵件人員視為同居人、受雇人。故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於將文書付與該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