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商業登記常見問題 (25)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公司設立登記之資本額須否經會計師簽證?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公司設立登記之資本額規定?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設立登記檢附文件之法令依據為何?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設立登記是否核發印鑑證明書?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設立登記之所在地應檢附何項文件?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設立登記之資本額須否經會計師簽證?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設立登記之資本額規定為何?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設立登記檢附文件為何?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登記須否採聯合作業中心作業方式?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配合修正之主要法律有那些?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如何給其他行政機關知悉?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附帶說明內容為何?
- 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所在地意涵為何?
- 98年4月13日之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而地方政府尚未核准者之後續如何處理?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如何舉證貸款文件?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如何舉證招標文件?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登記資料,民眾或業者如何查詢?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公司資料,民眾或業者如何查詢?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登記時間是否簡化?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登記流程為何?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公司登記流程為何?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各部會工作為何?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係由何機關核定時間?
-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政策形成?
- 研提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肇因為何?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商業登記常見問題
依「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之規定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公司登記資本額規定,除許可法令特別規定外,則一般公司,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25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台幣50萬元。
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第2項授權規定之「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為依據。
按申請設立登記所蓋印鑑,允屬商業登記機關嗣後核對文件之真偽,不是登記事項,故不在核發印鑑證明書。
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影本代之。
不須經會計師簽證。
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資本額證明文件,則商業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免附證明文件。而證明文件如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
- 申請書。
-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 資本額證明文件。
- 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影本代之。
按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亦即自98年4月13日起,商業登記文件逕送商業登記機關辦理商業登記,免採聯合作業方式。
修正商業登記法、建築法、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當舖業法、度量衡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為強化行政管理之銜接,公司及商業之設立及遷址、分公司及商業分支機構設立、遷址登記之核准函,均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都市計畫單位、建築管理單位、消防單位、衛生單位及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外;行政機關亦透過電子化政府共通作業平台擷取公司及商業登記資料。
配合財政部及內政部主管事項之附帶說明有三:
- 登記所在地係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商業文件收送之主事務所。而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法令規定。
- 涉及稅籍登記部分,請於營業前檢送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合夥契約副本、許可業務之核准文件等影本洽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詳細文件請逕洽各地區國稅局。
- 請於開業後一個月內,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
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之所在地係指公司及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其主事務所,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尚非指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
- 98年4月12日未結案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案,商業單位應將原送申請書件及原繳規費退還申請人,及副知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至所轄國稅稽徵機關則依商業單位分送之申請文件逕為稅籍登記。
- 至98年4月12日未結案之商業組織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案,商業單位則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審查,符合規定則准予商業登記,並退還原繳登記證費,及副知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及相關管理機關。
可以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或列印本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登記資料。而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而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為配合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商業登記後,依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需用機關可透過本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是以,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業者或任何人可上網查詢最新商業登記資料,維護交易安全。
為配合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登記後,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需用機關可透過本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是以,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業者或任何人可上網查詢最新公司登記資料,維護交易安全。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商業登記回歸準則主義,凡符合法定程式與要件及准為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規定,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案件之期間,除須補正者,應自收文之日起五日內通知補正外,應自收件之日起至核准登記之日止,不得逾七日。
獨資、合夥之商業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商業單位辦理商業登記後,向營業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公司組織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記後,向營業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行政院經建會於88年8月11日第980次委員會審議請相關部會配合辦理事項:
- 經濟部:修正商業登記法第20條,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研擬未來商業登記方式。
- 衛生署: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7條。
- 內政部:修正建築法第73條,研議對經營危險性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等行業改為許可制,併修正消防法令、研議土地使用分區管理及營業場所安全管理之相關措施。
- 財政部:研擬未來營業登記方式,研考會加強與相關單位橫向聯繫。
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
行政院經建會88年8月11日召開第980次委員會審議獲致「同意將行政管理與商業登記分離,並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審議結論,並以88年8月23日總(8)字3863號函報院核定。並經行政院於88年9月10日核定照行政院經建會結論辦理。
監察院87年6月8日(87)院台財字第872200287號函建議行政院:「建議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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