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常見問題Q&A

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工廠登記,行號設立,找林瑞珠,電話 07-972-6012

問:有限公司之股東可否僅為一人?
答:按新修正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是以,現可籌組一人股東之有限公司。

問: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可否為有限公司之股東?
答:按現行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有限公司之股東。
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股東時,須檢具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無行為能力人為股東時,依法應由法定代理人為意思代表。(民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條參照、經濟部七一、二、一六商○四四九五號函)

如何想出贏的商機

孕育商機 (business idea) 是創造願景、極大化你的優勢及找出市場需要甚麼的一個命題。你應該由下列三個步驟開始。

  • 創造你的願景
  • 找出你善於甚麼及你喜歡做甚麼
  • 描繪出市場需要甚麼

創造你的願景

閉上你的眼睛幾分鐘,盡可能明確地在腦際中描繪出清晰的影像,未來五年你想要你的生活看起來像甚麼。

  • 你居住在哪裡?
  • 你如何支配你的時間?
  • 你從事甚麼工作?
  • 你獨自工作或是與同事一起工作?
  • 你的周遭是甚麼人?
  • 當你不工作時,你會做甚麼?

有效的競爭分析

競爭分析可以讓你瞭解你的競爭者與評估每一個競爭者的優點與劣點。藉由知道你的競爭者的行為,你將會對你將銷售的商品或服務;如何有效地行銷你的商品或服務;你的企業的市場定位有進一步的瞭解。

競爭分析是一項持續不間斷的工作。你對你的競爭者的每一項資訊都不應該放過。瀏覽競爭者的網站。閱讀競爭者的商品或服務的型錄與小冊子。把玩競爭者的商品。觀察競爭者如何在商展會場展示他們的商品。和你的客戶交談,傾聽你的客戶對競爭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感覺。以下的步驟說明如何進行分析你的競爭。

步驟 1:指出你的競爭
步驟 2:分析優勢與劣勢
步驟 3:尋找機會與威脅
步驟 4:決定你的定位

步驟 1:指出你的競爭

每一個行業都有競爭者,你需要挪出時間找出能夠提供你的客戶相同的商品或服務的人。即使你的商品或服務是創新的商品或服務,你需要查明是否有其他你的客戶可能選擇的替代商品或服務。例如:你在網路經營一家賓果網站。你的競爭是其他的賓果網站、其他線上遊戲網站、市區的賓果遊戲廳以及其他提供娛樂服務的業者。

創業時常犯的錯誤

對大多數想要創業的人,公司設立期間信心滿滿地評估成功的可能性以及處理各種新的挑戰;公司設立期間也會犯下許多錯誤。

許多錯誤創業者在公司設立期間是可以避免的。避免重導覆轍的最好的方法是創業者必須學習創業階段的相關知識及經驗。向您的律師、會計師或記帳士業者詢問並請他們介紹相關行業的企業主讓您請益,參加同業組織舉辦的會議或活動可以認識同業的成功企業主並向他們詢問成功的創業經驗,都是想要創業的人學習創業階段的相關知識及經驗有效的方法。

無論創業者多麼充分地研究及準備,在創業期間創業者還是會犯錯。下面列出一般創業時常犯的錯誤或許對創業者有些幫助。

一般創業時常犯的錯誤包括:

公司設立太倉促

許多人萌生創業念頭的第一步是向當地縣市政府相關單位送件設立公司行號。成立公司行號是創業程序中的一個固定的步驟,但是固定支出會一直流出直到你幸運的在事業陷入困境前整頓妥當。

對市場沒有評估

創業者經常未注意目標市場的潛在消費者是否會向你購買商品或服務。要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是直接詢問他們。盡可能安排自己和你的潛在消費者對話,問題包括:你會購買我的商品或服務嗎?你現在向誰購買商品或服務?你願意支付多少金額購買商品或服務?你喜歡你現在的供應商嗎?當你需要商品或服務時,你會在哪裡尋找貨源?

預告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附表

公司設立,行號設立,找林瑞珠,電話 07-972-6012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702409370號

主旨:預告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附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四項。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修正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702407950號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修正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延伸文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流程、時間及成本

預告修正「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準此,經濟部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以經(九Ο)商字第Ο九ΟΟ二二五三四九Ο號令訂定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為便利民眾創業,促進經濟發展,經參酌外國立法例並檢討現行資本額之額度後,將上開資本額酌予調降,即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文章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
© 2010 林瑞珠記帳士事務所
高雄市802苓雅區中山二路412號11樓之4
Tel: 07-972-6012    Fax: 07-972-6016
我們服務高雄市、高雄縣、台南市、台南縣、屏東市、屏東縣的中小企業
事務所位置圖    聯絡林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