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疏漏之處,說明如下,供機關或團體參考:

  • 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機關或團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及計入支出比例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支出比例。

  • 機關或團體應明確區分收入類別,正確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常見機關或團體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例如辦理各項訓練課程收取之報名費、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之收入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 機關或團體當年度支出比例如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再列為以後各使用年度之支出。

    例如:109年度結餘款60萬元,已報經核准留供110年度使用,則110年度依使用計畫屬109年度結餘款60萬元部分,不得列為110年度之支出。

該局呼籲,機關或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請注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機關或團體如對前述事項仍有疑義,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