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102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及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41680號令所定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除營業人直接供應餐點外,尚包含依採購契約供應食材、調味品、食用油、加工食品、營養品等(以下合稱食材)與締約學校烹調成餐點,且該等食材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