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轄內甲營業人提供場地委託乙公司經營加油站,二者簽訂合作銷售契約,由乙公司自行收款並支付權利金與甲營業人,但卻比照百貨專櫃銷售型態,用甲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予消費者,導致乙公司涉嫌逃漏稅捐,遭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乙公司與甲營業人合作經營加油站,由乙公司承租甲營業人提供之場地並按月支付一定金額權利金與甲營業人,乙公司實際經營業務及掌握人事,並自負盈虧,且銷售油品所得之貨款由乙公司自行收款,係屬前開「合作店」銷售型態,應由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油消費者,惟卻由甲營業人採「專櫃」銷售型態,以甲公司名義開立油品之銷售發票給加油消費者,之後乙公司隔月開立上1個月總銷售發票與甲營業人,並取得甲營業人權利金發票,甲公司本身沒有逃漏稅,但乙公司涉嫌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及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總額計10,451萬餘元,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視本身實際經營型態,如以「專櫃」型態營業應事前申請核准;以「合作店」型態營業應由承租店家於營業前以該承租地址先行辦理稅籍登記,且明確區分不同交易型態之進、銷憑證稅務處理,分別按規定取具進項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不可混淆,以免誤觸法令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