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營業稅最新文章

903, 2026

網紅名店為何不用開發票?1% 稅率還能撐多久?解析 2025 財政部最新「營業性質特殊」核釋令

走在台灣街頭,您是否曾疑惑:為什麼某些排隊排到天荒地老、全台網紅爭相推薦的美食名店,結帳時卻只給一張小小的收據,而不是統一發票?難道營收破百萬也不用開發票嗎? 財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12 日發布了最新的台財稅字第 11404664661 號令,重新核釋了「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的適用範圍,並定於 118 年起正式實施。這項變動將對全台許多精選網紅名店產生深遠影響。今天我們就來拆解這項法律背後的租稅邏輯! 一、 前言:網紅效應下的稅務灰色地帶 隨著社群媒體發達,許多隱藏在巷弄間的攤販、傳統麵店,經過美食網紅的推介後一夕爆紅,月營業額甚至遠超一般餐廳。在現行制度下,只要被認定為「營業性質特殊」,即便月營收超過 20 萬元,依然可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僅按 1% 稅率查定課徵。然而,隨著租稅公平意識抬頭,財政部決定進一步釐清這類營業人的範圍。 二、 [...]

703, 2026

2026 網紅稅務全攻略:YouTube 分潤、直播打賞要繳稅嗎?「輔導期」結束前你必須知道的五大關鍵!

隨著數位經濟爆發,網紅(KOL/YouTuber/直播主)已從興趣轉向專業化經營。然而,許多創作者在追求點閱率的同時,往往忽略了背後潛藏的稅務風險。過去,不少人以為「錢是國外平台撥款」或「粉絲打賞是贈與」就不用繳稅,這種想法在 115 年(2026 年)將成為高風險紅線! 財政部已於 114 年底完善了網紅課稅規範《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及《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更重要的是,長達一年多的「輔導期」即將於 115 年 6 月 30 日宣告結束。這篇文章將由專業法律視角,為您拆解營業稅與綜所稅的課稅關鍵,並附上真實試算,讓您在創作路上走得更安心。 一、 網紅營業稅:我需要辦理稅籍登記嗎? 根據最新發布的《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境內網紅」只要在台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就應依規課稅。 1. 判定門檻:何時必須登記?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具備實體特徵:在境內設有辦公室、工作室、或固定拍攝場所。 具備營業意圖:已申請營業牌號(工作室名稱)或僱用人員(助理、小編、剪輯師)。 達到起徵點門檻: [...]

203, 2026

爸爸留給我的飲料店要課稅嗎?獨資商號繼承存貨、資產「免徵營業稅」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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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街頭巷尾,最常見的風景莫過於那一家家充滿人情味的獨資小商號。或許是一間開了三十年的五金行,或許是一間傳承兩代的早午餐店,或是像陳先生父親經營的那間發票飲料店。 然而,當生命無常,負責人不幸往生時,家屬除了面對喪親之痛,往往還要接手一堆複雜的稅務法律問題。最近,陳先生撥通了小編的諮詢電話,他的聲音透著疲憊:「小編,我父親過世了,他留下的飲料店我要接手經營,但店裡的存貨和那台載貨的小貨車可能要開發票報稅?這是真的嗎?」 這是一個非常經典、卻也最容易被誤解的稅務痛點。今天,我們就針對「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繼承人接手經營」的營業稅問題,進行深度拆解。 稅務陷阱:為什麼會有「視為銷售」這件事? 在進入陳先生的案例前,我們先來補課一個核心觀念。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的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 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原因很簡單:稅務機關要確保「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連貫性。如果你當初買貨進來時扣抵了 5% 的營業稅,最後卻沒有「賣掉」(例如:自己帶回家用或分給朋友),那這 5% 的稅就流失了。因此,法律規定在結束營業時,必須對剩餘的存貨和資產,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補繳這筆營業稅。 但,如果是「繼承」呢?這就是溫暖的例外了! 財政部大發慈悲?88年函釋救了無數二代 陳先生擔心的問題,財政部早在民國 [...]

1210, 2023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瑕疵退回,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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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業者來電詢問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應以何時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瑕疵退回,依財政部81年5月30日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及財政部賦稅署106年6月2日臺稅消費字第10504702350號函釋規定,於貨物復運進口時,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即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 […]

1010, 2023

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進項稅額應於銀行收款日所屬期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欄」填寫說明規定,以海關核發之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所載稅基金額及營業稅稅額,填入該繳納證銀行收款日期所屬期(月)份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因此營業人應以銀行收款日所屬期別,申報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進項稅額。若當期未提出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於支付進項稅額取得該憑證之當期起算10年內都可提出申報扣抵;又非屬當期之進項稅額,依財政部107年8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0960號令規定,不得提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