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原出資額已折減實現為限
營利事業為創造利潤、增加競爭力或從事多角化經營而轉投資其他公司,但是投資後,如果面臨被投資事業經營不善,導致虧損產生損失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在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也就是被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以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才可列報投資損失。 […]
營利事業為創造利潤、增加競爭力或從事多角化經營而轉投資其他公司,但是投資後,如果面臨被投資事業經營不善,導致虧損產生損失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在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也就是被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以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才可列報投資損失。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雖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得全額或按比例抵繳稅額,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 […]
財政部今(9)日核釋個人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下稱房地),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退還或扣抵稅額,於重購後5年內,因下列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無 日期文號:財政部111.05.26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 摘要:納稅義務人轉售預售屋紅單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說明: 一、個人及營利事業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支付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自110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予第三人,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應依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個人及營利事業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轉售紅單,經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81條之2第6項第2款規定或其他相關法律科處之罰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不得自該課稅所得額減除。 三、個人及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至本令發布日前轉售紅單,並於111年6月30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第3項、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罰。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A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A公司營業地原設籍於臺北市中正區,111年4月25日遷址至高雄市鼓山區,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向哪個稽徵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