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伙食費列支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每人每月伙食費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每人每月伙食費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減除股票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雖可免納所得稅,但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其中出售之股票持有期間滿3年者,得以減除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股票交易損失後之正數餘額之半數計入,而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採先進先出法核算。 […]
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今(110)年9月中旬收到綜合所得稅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間自今年10月11日起至20日止,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已申請延期6個月至111年4月20日前繳納稅款,但對核定補徵稅額不服,想要申請復查,應於何時以前提出?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給與買受人統一發票,卻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以行政罰外,負責人亦將被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幫助他人逃漏稅刑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