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結婚贈與財物,跨年度贈與最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疫情後結婚潮湧現,不少人規劃在農曆年前嫁娶,其父母往往想在子女婚嫁時贈送財物當賀禮,因此常接獲民眾詢問,若父母於子女結婚時贈與現金或房地,會被課贈與稅嗎? 該局說明,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父母每年除每人的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此時選擇以跨年度規劃子女婚嫁贈與將會最節稅。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疫情後結婚潮湧現,不少人規劃在農曆年前嫁娶,其父母往往想在子女婚嫁時贈送財物當賀禮,因此常接獲民眾詢問,若父母於子女結婚時贈與現金或房地,會被課贈與稅嗎? 該局說明,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父母每年除每人的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此時選擇以跨年度規劃子女婚嫁贈與將會最節稅。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產生交易所得或損失,均應檢具相關文件自行申報,否則將遭罰鍰處分。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而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管轄之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仍得免予處罰。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予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房地合一稅規定,係為配合農業政策鼓勵農地作農業使用之減免規定,故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以「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營業24小時停車場來電詢問,109年9月1日凌晨1時,因工作人員忘記更換為當期(9-10月份)統一發票,致誤開立前期(7-8月份)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且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被查獲購進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卻未取得,又於銷售貨物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未取具進項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另未開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稅外,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