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財政部表示,配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之修正,並為使納稅義務人提供作為繳納稅款擔保品之範圍及計值方式更為明確,於今(10)日修正發布「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下稱本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以利遵循。 […]
財政部表示,配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之修正,並為使納稅義務人提供作為繳納稅款擔保品之範圍及計值方式更為明確,於今(10)日修正發布「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下稱本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以利遵循。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因申請貸款、社會補助等需查調個人財產或所得清單資料,該局提醒有以下管道(如附表): […]
行政院院會今(13)日通過法務部等14部會擬具之「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8項涉及青年權益下修18歲法案,除「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修正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2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第240條、第241條修正草案4項法案,由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20條修正草案,由院函請考試院、監察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其餘33項法案,配合上述民法會銜司法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期程,由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現在因為20歲才有行為能力,如果要買手機、租房子、訂契約、到銀行開戶、辦信用卡等都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以,要擔任公司發起人、董事也要滿20歲才可以,修法後18歲就可以自行辦理;修法通過後影響深遠,讓台灣社會發展邁入新世紀。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不動產或股票,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或過戶前,得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該局說明,財政部78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80年1月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以不動產、股票為贈與,已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款繳訖,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或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且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贈與人可撤銷或解除該贈與,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 […]
財政部表示,邇來民眾常對於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適用租稅減免之規定時有疑義,爰特予說明,俾維護民眾權益。該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土地之定義參據內政部相關函釋,說明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