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由二分之一調降為三分之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提起行政救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虞,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一定比例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提起行政救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虞,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一定比例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申報並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切勿認為利用他人帳戶,即可隱匿公司營業收入,藉以逃漏各項應納稅捐,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事,於未經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以下簡稱75年8月4日函)規定,供員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因外銷貨物或勞務、購置固定資產或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可退還外,餘應留抵次期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惟退稅審核程序耗時費事,考量如需逐案報部恐影響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因此財政部於109年5月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審核原則),以簡化受疫情影響營業人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作業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