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納稅義務人於今(111)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一家4口,家庭成員有甲君、配偶,並扶養2名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的子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110年基本生活費總額為76.8萬元(19.2萬*4人),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62.7萬元〔全戶免稅額35.2萬(8.8萬*4人)+標準扣除額24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4.1萬元(76.8萬-62.7萬),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甲君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稅率為12%,減稅效益為16,920元,較去年基本生活費額度18.2萬元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為72.8萬元,基本生活費差額4萬元(76.8萬-72.8萬),節稅效益較去年增加4,8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今(111)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每人基本生活費19.2萬元不予課稅,請民眾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