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4條之5、第14條之4規定,有關個人以自有房地參與都市更新,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取得房地,其房地取得日、持有期間及自住房地持有期間之認定原則 View Larger Image 財政部民國111年1月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89400號 Pages: 1 2 Ken Kuo2022-03-21T10:26:38+08:00March 22, 2022|Categories: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Share This Story, Choose Your Platform! FacebookXWhatsAppPinterest Related Posts 房地合一稅 2.0:搞懂房屋土地「交易日、取得日與成本」認定,節稅不再心驚驚! Gallery 房地合一稅 2.0:搞懂房屋土地「交易日、取得日與成本」認定,節稅不再心驚驚!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最貴的陷阱:你以為你住在那裡就算數嗎?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最貴的陷阱:你以為你住在那裡就算數嗎? 送房還是送錢?父母贊助子女買房,選錯方式「稅金差 5 倍」!國稅局案例深度解析 送房還是送錢?父母贊助子女買房,選錯方式「稅金差 5 倍」!國稅局案例深度解析 訂定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Gallery 訂定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認定方式 Gallery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認定方式 營利事業申報減除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將遭剔除補稅 Gallery 營利事業申報減除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將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