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

該局說明,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折舊率提列;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

每年折舊額、殘值及續提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 $每年折舊額=\frac{(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殘值)}{耐用年數}$

(二) $殘值=\frac{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耐用年數+1)}$

(三) $續提折舊額=\frac{(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某診所10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診所於104年1月購買醫療設備720萬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費用120萬元〔$\frac{720萬元}{(5+1)年}=120萬元$〕,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90萬元〔$\frac{720萬元}{(7+1)年}=90萬元$〕,剔除超限金額30萬元。

該局提醒,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設備折舊之提列年限及固定資產殘值之折舊,應注意上開規定,正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