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8年5月1日起,符合特定條件之贈與稅案件,民眾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並由受理單位直接核發證明書,不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希望能提供民眾更便利的租稅服務。

高雄國稅局說明,該局原已就高雄市轄內案件提供跨行政區受理服務,現財政部發布「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後,民眾申報贈與稅案件只要檢齊證明文件且符合該作業要點適用條件者,均可跨縣市臨櫃辦理,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整合性服務,對於工作或居住與戶籍地不同的民眾,申報贈與稅案件將更省時方便。

該局特別將跨局申辦對象、條件及適用案件類型整理如下表,並呼籲民眾,自5月1日起辦理贈與稅申報時,符合跨局臨櫃申辦服務者,請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自108年5月1日起符合特定條件之贈與稅臨櫃申報案,提供跨局受理服務
自108年5月1日起符合特定條件之贈與稅臨櫃申報案,提供跨局受理服務
對象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
條件 申報書表及各項贈與標的依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齊全。
適用案件類型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下列財產;

  1. 不動產:
    1. 土地及房屋。
    2. 贈與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一併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需註明編訂日期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
    3. 申報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金額合計不超過新臺幣 (下同)50萬元者,應檢附已繳納之稅單影本等證明文件。但扣除金額同時申報為贈與財產者,不受前述金額限制。
  2. 現金。
  3. 上市 (櫃)及興櫃公司股票 (股權)。
  4. 未上市 (櫃)且非興櫃股票 (股權) 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贈與下列「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1. 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2.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
  3. 配偶相互贈與。
  4.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不適用案件類型
  1. 已逾核課期間案件。
  2. 同年度之前次贈與稅案尚未核定或屬違章案件。
  3. 農地回贈案件。
  4.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同農業用地案件。
  5. 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移轉財產案件。
  6.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案件。
  7. 視同贈與、他益信託及公益信託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