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已成年子女之免稅額時,尚不得以該子女失業、無收入或正在補習準備考試,作為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理由。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欲列報扶養已成年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子女A君(77年次)及B君(79年次)免稅額,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否准認列。甲君不服,主張A君及B君申報年度因失業無收入即等於無謀生能力,應准予列報,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A君及B君均無取具醫院證明為身心障礙、患有重大疾病或身心失能等由,致無能力維持生活或從事工作之情事,且甲君亦未提示A君及B君符合前揭無謀生能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尚難僅以渠等無收入,據為認定無謀生能力,復查爰予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應注意是否有合乎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以免事後遭補繳稅額。

成年兄弟姊妹長期待業中非屬無謀生能力,不符合申報扶養親屬規定

黃小姐接獲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來電詢問,弟弟年紀很大,不易找工作已失業多年並無所得,屬無謀生能力,為何不能被申報扶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未成年同胞兄弟姊妹,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方可列報為扶養親屬。黃君之弟弟已成年,且無在學、身心障礙、身心失能或受監護宣告,又未能提出其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文件,故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有些民眾認為待業中、長期失業或補習,致當年度無所得即等同無謀生能力,係屬誤解。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規定「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需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扶養親屬如符合上開規定,應於申報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核認,例如醫師診斷證明書、勞動部核發聘僱外籍看護工許可函、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法院監護宣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