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營業稅最新文章
爸爸留給我的飲料店要課稅嗎?獨資商號繼承存貨、資產「免徵營業稅」全攻略!
在台灣的街頭巷尾,最常見的風景莫過於那一家家充滿人情味的獨資小商號。或許是一間開了三十年的五金行,或許是一間傳承兩代的早午餐店,或是像陳先生父親經營的那間發票飲料店。 然而,當生命無常,負責人不幸往生時,家屬除了面對喪親之痛,往往還要接手一堆複雜的稅務法律問題。最近,陳先生撥通了小編的諮詢電話,他的聲音透著疲憊:「小編,我父親過世了,他留下的飲料店我要接手經營,但店裡的存貨和那台載貨的小貨車可能要開發票報稅?這是真的嗎?」 這是一個非常經典、卻也最容易被誤解的稅務痛點。今天,我們就針對「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繼承人接手經營」的營業稅問題,進行深度拆解。 稅務陷阱:為什麼會有「視為銷售」這件事? 在進入陳先生的案例前,我們先來補課一個核心觀念。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的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 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原因很簡單:稅務機關要確保「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連貫性。如果你當初買貨進來時扣抵了 5% 的營業稅,最後卻沒有「賣掉」(例如:自己帶回家用或分給朋友),那這 5% 的稅就流失了。因此,法律規定在結束營業時,必須對剩餘的存貨和資產,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補繳這筆營業稅。 但,如果是「繼承」呢?這就是溫暖的例外了! [...]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瑕疵退回,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業者來電詢問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應以何時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瑕疵退回,依財政部81年5月30日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及財政部賦稅署106年6月2日臺稅消費字第10504702350號函釋規定,於貨物復運進口時,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即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 […]
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進項稅額,應於銀行收款日所屬期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欄」填寫說明規定,以海關核發之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所載稅基金額及營業稅稅額,填入該繳納證銀行收款日期所屬期(月)份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因此營業人應以銀行收款日所屬期別,申報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進項稅額。若當期未提出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於支付進項稅額取得該憑證之當期起算10年內都可提出申報扣抵;又非屬當期之進項稅額,依財政部107年8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0960號令規定,不得提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公司所屬工廠間、總分支機構間或同業間之貨物調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所屬工廠間,以供銷售之貨物互相調撥,供加工、製造之原料使用者,依財政部75年4月23日台財稅第7537919號函釋(以下簡稱75年函釋)規定,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自用範圍,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另外,貨物調撥的對象如為同業,依財政部80年5月13日台財稅第800681431號函釋規定,則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又互相調撥貨物的對象倘為總、分支機構關係,且採分別報繳營業稅,如有以專營或兼營銷售應稅貨物之一方名義先購買貨物,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依財政部92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193號函釋(以下簡稱92年函釋)規定,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適用上開75年函釋規定。 […]
員工因出差取得搭乘運輸工具收據或票根,可申報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出差,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檢具運輸事業所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