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營業稅最新文章
2409, 2022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貨後,因買受人違約取回貨物再出售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取回貨物再行出售者,該次銷售行為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2408, 2022
營業人作廢統一發票 應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如須作廢或作廢重開時,應特別注意要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不可在未收回作廢發票,甚至是買受人不知情下,就單方面自行作廢,以避免違反法規或產生中獎糾紛。 […]
2208, 2022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另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
2108, 2022
營業人以購買供銷售的貨物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至,營業人為犒賞員工將原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送給員工當中秋節禮物或交際應酬使用,應檢視有無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的問題。 […]
1407, 2022
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與營業有關工作其車輛修理費用符合規定者,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亦即營業人非因業務所需負擔其員工所有車輛修理費用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該員工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其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經書面約定該車輛的修理費用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進項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