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營業稅最新文章
1704, 2022
友善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使用免徵營業稅證明卡相關服務措施
財政部表示,近期有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反映持憑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購買貨物或勞務,營業人未給予免徵營業稅待遇,影響其權益。基於互惠原則,並為提高免稅卡使用之便利性,建構更友善購物環境,該部透過外交部協力提供多項友善服務措施。 […]
404, 2022
營業人購置9人座汽車帳列固定資產,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須符合3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故營業人購置9人座汽車,如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即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為客貨兩用車,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
304, 2022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有關營業人向法院等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進項稅額憑證相關規定,自111年7月1日生效
財政部民國111年3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659951號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或同法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屬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所有之應課徵營業稅貨物,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或扣減查定稅額時,依同法第33條第3款規定,應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含受託執行之拍賣機構)核發之下列文件並填具「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併同申報: […]
204, 2022
修正「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自111年7月1日生效
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
2603, 2022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