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總額減列扣除額,以109年為例,每人扣除額為50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果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可扣除之數額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各種不同的親等,由近而遠親等為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等,以親等進者為先。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扣除50萬元(109年標準),但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方式,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親等近者如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時,可減除之繼承人扣除額最高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舉例說明,如被繼承人甲之子女2人全部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由孫子女A、B、C、D、E等5人繼承,則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00萬元(2人╳50萬元),而非250萬元(5人╳50萬元),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遺產稅申報未成年子女扣除額如何計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所稱距屆滿20歲之年數,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另因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應按上漲程度調整,依財政部公告109年發生之案件,該項扣除額為50萬元。

舉例說明,該未成年子女今年10歲,可扣除金額為50萬元,再加上距離20歲尚有10年,每年可加扣除50萬元,10年計可多加扣除500萬元,所以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合計550萬元。

代位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

如被繼承人往生前,其子女已先其死亡,而由多名孫子女「代位繼承」,無論人數多寡,於計算遺產淨額時,均可依法減除其扣除額。

所謂「代位繼承」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係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人仍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得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扣除額,該扣除額自103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人500,000元。

舉例說明,甲君在108年3月1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子乙君,惟乙君前於106年2月2日死亡,遺有3名成年子女,依據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由乙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3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並自遺產總額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是甲君之繼承人為乙君所遺子女3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500,000元(3人╳每人500,000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如有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此與而「代位繼承」無論人數多寡,均得自遺產總額扣除計算遺產淨額,法令規定上有所不同,請繼承人申報時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