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現行營業稅制,除「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外,屬於加值型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則是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稅款外,還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5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依財政部89/05/03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規定,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

  1. 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2. 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3. 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
  4. 攤販。
  5. 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小規模營業人(通稱小店戶)或計畫創業的準小規模營業人關心的稅務問題有:我是否應該辦理稅籍登記?我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我是否要繳營業稅?本文之「小規模營業人」,係指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銷售額繳納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

營業人營業稅課徵方式彙總表

甚麼是「小規模營業人」?我是「小規模營業人」嗎?

  • 公司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1。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2。且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3
  • 商業登記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4。商業除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5。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6。另商業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7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營業人」,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8
    1.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3.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4.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所稱「小規模營業人」,係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9(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之營業人。故所稱「小規模營業人」,係指:

  • 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之營業人。
  • 且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之營業人。

甚麼是「稅籍登記」?我需要辦理「稅籍登記」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包括小規模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該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但是個人如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沒有具備營業牌號(即俗稱「招牌」),也沒有僱用人員,而且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可以免辦稅籍登記。

通常民眾所稱「營業登記」,是指國稅局主管的「稅籍登記」,「營業登記規則」業經財政部106年3月29日臺財稅字第10604544510號令修定發布為「稅籍登記規則」,並自106年5月1日施行,且並不是若干民眾所反映的「營利事業登記」。

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業經行政院於98年4月11日以院臺經字第0980084531號令廢止。又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行政院已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目前已無「營利事業登記」之程序,原領「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國稅局受理營業人申請「稅籍設立登記」,倘該營業人為「依法採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或「攤販」,應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及「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規定,查定營業人每月銷售額。

  • 每月查定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由國稅局依營業人查定銷售額,按稅率1%計算營業稅,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繳納;
  • 倘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則無須繳納營業稅。

攤販如有營業行為亦應設籍課稅,惟攤販係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由國稅局依「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規定,按攤販之營業類別、面積及營業地段分級,查定每月銷售額及稅額,並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惟每月銷售貨物之查定銷售額未達新臺幣8萬元者,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免予繳納營業稅。

營業人(包括小規模營業人)開始營業時,除符合免辦稅籍登記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稅籍登記」。如一時疏忽漏未辦理登記,在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時,即依限補辦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為加強稅籍管理,國稅局每年皆訂有「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計畫」,並實地勘查轄內營業人稅籍登記情形及實際營業狀況,以維租稅公平。因此,營業人做生意,應依前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得免辦稅籍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專營下列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稅籍登記。

  • 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 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 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 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 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 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 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 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 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 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 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 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 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開立「統一發票」 vs. 開立「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後,稽徵機關會視其營業規模大小,核定是否「使用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

  • 如果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已達」財政部規定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稽徵機關會「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反之,
  • 如果營業人規模狹小、交易零星,其每月銷售額「未達」前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時,則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由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依照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應免貼用印花稅票10
  • 如果營業人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則「免予課徵營業稅」,惟仍應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屬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大於原查定之銷售額且已達起徵點者,應按其實際之銷售額,依照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之差額,予以補徵。如查得該營業人之實際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除補徵稅額外,稽徵機關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11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

三、營業人如兼營第一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佔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下: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公式

查定課稅方式課徵營業稅

倘該營業人為「依法採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

  • 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12
  • 其應納營業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13
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繳納方式

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繳納方式有:

  • 以「現金」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者,可至24小時服務的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並免負擔手續費。
  •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
  • 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存款帳戶繳納稅。選擇以活期存款帳戶轉帳或信用卡繳納者,可透過行動裝置APP,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即可自動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繳稅。
  • 「存款帳戶長期約定轉帳」方式繳納稅款。營業人可以利用商號在金融機構或郵局所開立的帳戶繳稅(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可以用負責人的存款帳戶辦理;獨資營利事業可以用負責人或配偶的存款帳戶辦理)。

便利商店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存款帳戶轉帳及信用卡繳納稅款,服務時間截至繳納屆滿日後2日之24時前。稅款若未如期繳納,每逾2日將被加徵稅額1%之滯納金,最高將加徵15%,如逾滯納期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

保留進項發票可以抵稅

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憑證,除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應於每季結束次月(即1月、4月、7月、10月)5日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報上一季各月份憑證,可按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14。但若有依規定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或未依前述規定期限申報,或申報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就不能適用上述扣減查定稅額的規定。

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查定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8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該商號於109年1-3月共取具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之進項稅額共2,000元並於109年4月5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即可扣減該進項稅額10%,故甲商號當季營業稅額為2,200元〔(8萬元╳1%╳3個月)-(2,000元╳10%)〕。

外銷貨物無零稅率適用

小規模營業人,接單外銷部分尚無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之適用,如接單金額增加,營業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建議向管轄國稅局機關申請使用統一發票,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則外銷貨物銷售額可依營業稅法第7條及第39條規定申請退稅。

其他減免營業稅
  • 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拍照存證並備齊相關文件證明,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 小規模營業人因道路拓寬、興建工程暫停營業數日,應扣除未營業日數,以實際營業日數計徵營業稅15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如其實際銷售額大於查定銷售額,須依法補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並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查定銷售額按營業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惟該營業人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實際銷售額大於查定銷售額者,依法應調增其查定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又如其調增後查定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所轄國稅局將即輔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A餐飲店109年1月開始營業,營業初期生意較為清淡,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並查定每月銷售額15萬元及營業稅額1,500元,其後該局於110年間查得該店109年全年銷售額為360萬元,該局乃依法補徵該店109年營業稅額18,000元(360萬元×1%-15萬元×1%×12個月)外,又因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即核定其自110年7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享有適用1%營業稅稅率租稅優惠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

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經核准者,嗣後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時,仍可適用1%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與一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適用5%稅率比較,更具享有減稅優惠實益。

小規模營業人如欲申請適用租稅優惠,須先向行動支付業者(如:台灣Pay、Line Pay、街口支付等)申請可供消費者付款之行動支付裝置,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又如小規模營業人店內已有行動支付裝置,還是要另行向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才能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享有以上租稅優惠。

小規模營業人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

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的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營業項目為考量依據,營業人若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利稽徵機關掌握正確課稅資料,否則被查獲,除應補繳稅款外,還會遭受處罰。

小規模營業人自行擴大營業項目,未辦理變更登記,即經營登記項目以外的業務,除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處以未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的行為罰,所增加其他業務的銷售額,並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1%或5%稅率補稅處罰。

舉例說明,甲商號登記營業項目為服飾零售,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查定每月銷售額為8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惟該商號於108年6月至12月間未辦理營業項目變更,擅自銷售登記項目以外的化粧品,每月銷售額18萬元,其增加的化粧品銷售額,按其規模分別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第13條規定1%、5%的稅率補稅處罰,即每月未逾20萬元且超過原查定的12萬元部分(20萬元減查定銷售額8萬元),按營業稅率1%補稅處罰;另就每月逾20萬元的6萬元部分,按營業稅率5%補稅處罰。

美容美髮業者

理髮業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申報銷售額及免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不受統一發票使用標準之限制。因此,營業人如僅經營理髮項目,未銷售美容美髮產品或提供美容相關之按摩等服務時,其營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得依前揭法令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

經營理髮業之營業人如兼售洗髮水、洗髮精、美容保養品,或提供美容相關之按摩、指壓、油壓、修指甲、臉部保養、化妝等服務,係屬理髮業、美容業範疇以外之其他營業項目,依其營業性質及能力,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經營理髮、美容業之銷售額應併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核定後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

目前小規模營業人關於各類所得扣繳及申報並無除外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誤認為其稅捐都是國稅局核定,無稅法上應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而遭處罰。

以給付租金為例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如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房東承租房屋,負責人應於每次給付租金時按給付金額10%扣取稅款(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金額及扣繳稅款數額,申報扣免繳憑單。

約定由小規模營業人負擔扣繳稅額

依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亦即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額,該扣繳稅額應視同租金。

承上例,小規模營業人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房東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由小規模營業人負擔租賃所得扣繳稅額,該個人房東每月實收租金27,000元,小規模營業人誤以27,000元的10%扣繳稅款2,700元,發生短漏扣繳稅款情事。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給付個人房東27,000元,扣繳稅額由小規模營業人負擔,則其租金應扣繳所得額為30,000元〔27,000÷(1-10%)〕,租金應扣繳稅額為3,000元(30,000╳10%),發生短漏扣繳稅款300元。

購買國外電子勞務

隨著網際網路興盛,行動科技普及,付費使用境外電商廣告、線上遊戲、影音等服務與日俱增。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亦即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惟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為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或機關團體,則應由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或機關團體報繳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核准設立時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或原為免用統一發票,因營業情形變更,經稽徵機關變更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於收到核定通知後應即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稽徵機關將以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以新臺幤3千元至3萬元之罰鍰。

舉例說明:某商號原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15萬元,查定每月稅額為1,500 元,後因生意興隆,每月銷售額達2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20萬元),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如無正當理由而不使用,稽徵機關除依上開規定處罰外,並依5%稅率(非原為小規模營業人所適用的1%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發單補徵。

原屬小規模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可否留抵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當期進項稅額10%未扣減完,次期得繼續扣減。所以小規模營業人申請變更為使用發票營業人,其變更前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得繼續扣減之進項稅額,可留抵於變更為使用發票營業人後計算之應納稅額。

被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卻一直不使用

小規模營業人被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或原為免用統一發票,因營業情形變更,經稽徵機關變更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於收到核定通知後,應即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稽徵機關將以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應如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年度中改為使用發票之商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核定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辦理申報。惟若該商號有保存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相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亦可選擇採非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即將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之查定銷售額併計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列為全年度營業收入,就帳載資料依所得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之純益額為全年所得額。另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全年所得額(即應分配盈餘)應由出資人列入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稅。

舉例說明,假設A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9年12月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9年1月至11月份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1,650,000元(即查定課徵營業稅額16,500元÷營業稅稅率1%);另109年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500,000元,據此,109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2,150,000元(即1,650,000元+500,000元),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A商號為冰果店業者,其純益率為6%,全年所得額為129,000元(即2,150,000元*6%),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全年所得額129,000元即為出資人之營利所得,應併入其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1. 公司法第1條第1項 []
  2. 公司法第6條 []
  3. 公司法第19條第1項 []
  4. 商業登記法第3條 []
  5. 商業登記法第4條 []
  6. 商業登記法第28條第1項前段 []
  7. 商業登記法第28條第2項 []
  8.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 []
  9. 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 []
  10. 財政部75/11/04台財稅第7577148號函 []
  11. 民國95年12月22日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 []
  1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 []
  1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 []
  1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 []
  15. 財政部79/05/12台財稅第790628551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