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111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本次修正自111年12月29日生效。經濟部提醒,會計師於112年進行查核簽證公司111年度財務報表,應適用新修正規定。

依據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實收資本額在3千萬元以上或者經濟活動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其財務報表必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財務報表經過簽證的價值,可以提高企業財務可信度,除了幫助企業經營者作成決策,同時也提升投資人、債權人、稅捐機關及海外合作者對於公司的信任度。

經濟部指出,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時,必須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的要求,同時也要遵循審計準則。本次修正重點為:接軌國際審計準則,將「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條文所援引的審計準則的號次及名稱,改採與國際準則相同之分類及編號,另增訂資產減損、生物資產、負債準備等會計項目之查核程序,以提升國內審計案件品質。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修正總說明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以下稱本規則係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訂定,嗣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研基金會為使會計師服務案件接軌國際,參考國際審計暨確信準則理事會所發布準則以下簡稱國際準則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發布「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以下簡稱準則總綱有關所適用準則之分類及編號之規定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實施,以建構會計師服務案件之遵循架構自此會研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其名稱及編號,原則上按國際準則修正。此外,編製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近年來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多所修正。爰配合修正本規則本次修正共計二十三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 1

    修正本規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之號次及名稱,俾與準則總綱一致。(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 2

    增訂資產減損、生物資產、負債準備等會計項目之查核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 3

    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