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汰舊換新營業載貨之卡車,以舊車折抵購入新車,舊車抵價款亦屬換入新車之代價,應以舊車折抵款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得購入新車全額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因此,營業人購買新車,同時車商又估價回收舊車,並以舊車折抵新車部分價款,這類「以舊換新」的模式,屬以物換物的交換行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購入新車時,以舊車抵價新臺幣(下同)5萬元,折抵後實付45萬元,甲公司等同以5萬元出售舊車,應依換出舊車抵價5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上載銷售額4萬7,619元及營業稅額2,381元,並取得乙公司開立新車全部價款50萬元,上載銷售額47萬6,190元及營業稅額2萬3,810元之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銷項稅額及進項稅額。

該局呼籲,如果營業人有以舊物折抵購買新物價金,未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